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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判赔3万元
有妇之夫欺骗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受伤害女子以该男子的行为严重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在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真情遇上假意

  2009年,当时30岁的陈小姐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认识李某,之后几年一直维持普通朋友关系。但从2013年9月开始,陈小姐与李某频繁约会,双方感情急剧升温,在微信联系中亲昵地互称“老公”“老婆”。李某以各种方式热烈追求陈小姐,致使陈小姐认为李某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不久,李某以让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为由,邀陈小姐共同到新加坡考察,其间双方发生性关系,李某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开始,陈小姐与李某的关系开始疏远,李某表示要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今年2月3日,陈小姐由于无法联系到李某,便撬门进入位于金桥的李某家,正好撞到李某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李某妻子告诉她,自己与丈夫于2013年1月结婚,此前丈夫已经离过一次婚。

  索赔50万元

  3月26日,受到情感伤害的陈小姐以李某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1540.6元。

  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某本人亲自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确已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贞操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事实酌定为3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被告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而被告予以拒绝,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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