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无讼阅读|劳动法 | 保安人员主张加班费的裁判规则汇总

 


因受保安自身工作特点所决定,多数保安人员都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关于保安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属于非全日制员工,是否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存在延时加班费或节假日加班费等问题却并无统一观点。笔者在最近代理一起保安主张加班费的劳动争议纠纷时,通过检索法院判决并经查阅劳动法规和各地政策性文件,总结、提炼了六条关于保安人员主张加班费的裁判规则,现予以发表,供各位交流。(文末附有北京、上海、浙江、江苏、重庆等地区人民法院的相关会议纪要和解答)


规则1:保安人员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保安人员仅以保安自身工作特点和保安身份主张必然有加班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参考判决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205号


裁判精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加班费,于少利称其保安的工作时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进行举证证明,但众所周知的事实通常指自然规律及定理、历史事件、时事新闻、日常生活常识和经验等等,而不同超市保安的工作时间并非统一固定,该特定行业的工作时间亦非具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故本院对于少利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于少利未就其存在加班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参考判决2: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0739号


裁判精要: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0年9月至2013年5月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之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在此期间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相关证据,被告亦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规则2:保安人员属于值班岗位,工作强度小,没有实际生产或经营任务,且执行的工作制度和规章与建筑施工工作的规章制度不同,比较宽松,工作行为自由安排,超出标准工时制的值班行为不属于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经营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工作的加班行为。


参考判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葫民终字第00248号


裁判精要:原审法院认为,绥中水利建筑公司是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为生产经营内容的企业法人,其经济效益的产生源于水利、水电的建筑施工等生产性行为,其单位职工亦是以建筑施工生产劳动作为日常本职工作,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杨光明的工作内容则是根据绥中水利建筑公司对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的值班岗位,其工作强度比建筑施工工作小,没有实际生产或经营任务,且执行的工作制度和规章与建筑施工工作的规章制度不同,比较宽松,工作行为自由安排。据此,对于杨光明的工作性质应认定为用人单位以其自身的特定需要,而安排的值班行为,而不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经营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工作的加班行为。


本院认为,杨光明主张其工作属于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和工作的加班行为,绥中水利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日工资的倍数,向杨光明支付加班费。经查,杨光明的工作是绥中水利建筑公司因本单位需要而安排的固定工作岗位。该岗位的工作性质应认定为用人单位以其自身的特定需要,而安排的正常工作,并非绥中水利建筑公司因生产和经营工作的需要安排杨光明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工作的加班行为,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情形。故杨光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规则3: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已查明的轮班情况、入职及离职时间等酌情确定保安人员节假日加班的天数。


参考判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4407号


裁判精要:本案中,原告从事的小区保安工作实行轮转制,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虽然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但这种工时制度足以保证其得到补休,故原告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不足三个月,期间共有四个法定节假日均在2017年1月,根据轮班制的特点以及原告同岗位人员亦提起诉讼的情况,其主张该四个节假日都在工作显然不符合事实。本院酌定按两天计算为441元,被告尚应支付41元。


规则4:门卫岗位的工作内容为进出厂区人员及车辆的放行,工作性质不具备连续工作的特征,因此不能以值班时间全部认定为提供劳动的工作时间。保安人员依据值班时间计算其工作时间,并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和晚班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参考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终163号


裁判精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的门卫岗位,工作内容为进出厂区人员及车辆的放行,工作性质不具备连续工作的特征,因此不能以值班时间全部认定为提供劳动的工作时间。原告依据值班时间计算其工作时间,并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和晚班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2012年2月1日—2015年10月7日的加班事实,上诉人仅向本院提交了《门卫交接班表》,而该份证据无法显示上诉人的工作时间系被上诉人安排,也无法显示上诉人每天上班的时间为12个小时,且上诉人所称的12小时工作制与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位证人证言也相互矛盾。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及门卫岗位的工作性质,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每天工作12个小时的事实,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12年2月1日—2015年10月7日的加班费及晚班费,本院亦不予支持。


规则5:对于保安人员提交其自行记录的类似值班日志等文件,因未加盖用人单位签章,真实性无法确定。即使客观真实,但亦恰好证明保安人员所承担的只是值班任务,而非加班行为。而且,值班日志本身亦无法显示其上班时间的具体小时数。


参考判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4879号


裁判精要: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徐海涛提交的《橘郡花园中控室值班日志》为值班人员自己记录,上面也显示为值班日志,不足以证明徐海涛的加班主张;徐海涛的工资表明细显示中科思锐公司根据其加班情况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徐海涛虽对公司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徐海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徐海涛要求城市展望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要求中科思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规则6:保安人员与用人单位书面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来确定保安人员的工作时间,但并未按照《劳动法》第39条办理审批手续。基于法律规定对不定时工作制实行审批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休息权利,若允许以约定规避审批,有违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之意。因此,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协议应属无效。


参考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提字第110号


裁判精要:福建省高院再审认为:法律规定对不定时工作制实行审批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休息权利,若允许以约定规避审批,有违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之意。因此,《责任制人员协议书》关于对钟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
三、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
(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二)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纪要》
14、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安排劳动者晚上值班守夜,发放了值班补贴,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
15、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劳动者劳动量的工作制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用人单位按照行业惯例对收发人员、清洁工、水电维修工、锅炉工、保安、宿舍看护员、门卫、环卫工、运输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主张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加班报酬的,不予支持。
 

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24.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者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对上述情形主张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宁中法[2009]213号)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工作岗位,如睡班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扣除生理必需的合理的休息时间,但扣除时间最长不宜超过8小时。对于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根据岗位性质,劳动者能够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扣除相应的用餐时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1)因用人单位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临时性值班任务,但值班时间可以休息的。但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八、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审判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就该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应注意审批的有效期和审批人数);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职场 | 加班的22个问题,看这贴就够了!
春节长假,你分清自己是在“加班”还是“值班”了吗?|聚法案例
加班却没有加班费,为何?
单位辞职,保安工作12小时,劳动法规定8小时,劳动仲裁起诉赔偿1.5倍有希望吗?
昭明每日一案:“上24休48”,门卫追索加班费被驳
如何区分加班与值班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