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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
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政策问答
一、制定《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大连市人民政府第80号《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办法》第一章中第一条)
二、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的采暖费为什么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答:由于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程度较高,离退休人员已逐步与原企业剥离,一些企业拒绝发放或故意拖欠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思路,确保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住房采暖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所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答:金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下设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收缴和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金州区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的原则?
答: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第一章中第三条)
五、城镇企业职工采暖费补贴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大金政发[2007]   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办法)采暖费补贴的适用范围是:金州区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大连市辖区内具有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六、城镇企业职工采暖费补贴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大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007年1-----6月的缴费基数为1822元。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按规定补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七、哪些人员不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答:(1)“农转城”人员。(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公益岗位人员。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和不具有大连市城镇户口人员。
(4)在人才中心代理人员(含已退休人员)。
(5)用人单位中不具有大连市城镇户口的退休人员。
八、《办法》何时开始施行?
答:《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用人单位从2007年1月起,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     从2007年1月起,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2007年1月后退休人员,从退休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九、已改制区属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如何筹集?
答:已改制区属企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按照每人0.5万元标准,由改制企业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分期缴费,最长不的超过五年。
2007年移交退休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0.5万元;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移交退休人员,可在0.5万元基础上相应扣减未移交期间企业已发放的采暖费补贴。其中:企业发放标准高于《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办法》规定标准抵扣;企业发放标准低于《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抵扣。
十、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2%的缴纳与其他五险有何区别?
答:缴费方式和基数计算上都有所不同。
基数单独计算,报表单独填报,缴费由单独经办机构经办。
十一、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如何计发?
答: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采暖费标准×70%÷12。
例:(1)85平方米×23元/平方米×70%÷12=114.04元。
1368.48元/年。
(2)60平方米×23元/平方米×70%÷12=80.50元。
966元/年。
(《办法》第三章中第十二条)
十二、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的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1)2006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在我区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办法》第三章中第十三条)
(2)2007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年限及2006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办法》第三章中第十四条)
(3)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国有、集体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原在我区城镇企业工作,具有金州区城镇户口人员退休后,在我区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办法》第三章中第十五条)
十三、离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的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和级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直至死亡为止;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办法》第三章中第十六条)
十四、对欠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
(2)逾期仍不缴纳,除补缴欠费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对用人单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未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未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不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或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逾期不发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改制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的,也可由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法》第四章中第二十二条)
十六、新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的待遇标准是
什么?
答:本办法施行后在企业办理退休(职)的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年限及本办法施行前在我区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可一次性补齐20年。不补齐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十七、退休人员遗属采暖补贴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具有金州区城镇户口且未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配偶,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的70﹪享受采暖费补贴。
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前款规定的配偶采暖费补贴,由死亡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1998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前款规定的配偶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
十八、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如何进行资金管理与监督?
答: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如何进行社会监督?
答:用人单位应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如何进行执法监督?
答: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瞒报、慌报。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可进行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有关的检查工作。
二十一、企业在职职工的采暖费补贴待遇如何发放?
答:企业在职职工采暖费补贴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
二十二、《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哪个部门?
答: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十三、公益岗位安置人员,是否也被纳入采暖费补贴缴费对象?
答:不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二十四、在企业的退休人员中有外市户口的是否享受采暖费补贴?
答: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二十五、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2、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
3、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4、其他收入
二十六、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标准如何调整?
答:根据能源市场变动情况和资金收支状况,区政府可对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十七、如果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采暖费补贴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第四章中第二十三条)
二十八、地处我区的省、市属企业是否可以纳入采暖费补贴统筹范围?
答:地处我区的省、市属企业(含已破产企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按市文件规定标准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后,其离退休人员可纳入我区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办法》第五章中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八条每人2万元)
二十九、对企业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答:(1)此项费用可以税前列支。
(2)政府将协调金融部门解决部分周转贷款。
(3)改制企业通过变卖资产筹集资金政府可给予减免相关税费。
(4)通过出让土地资产筹集专项资金的,所需费用从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第六条)
大连市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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