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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关于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47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97    更新时间:2011-9-9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

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047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按照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21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

 

                       

00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需要,切实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费补贴。

二、发放办法

冬季采暖费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资金渠道

冬季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离退休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对2010年1月 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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