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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销售收入明显不合理低价的确认与调整问题

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情况,我们在清算中进行了认真分析、界定,并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地调整。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房产低价卖给股东,若按照“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或者按照“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进行调整,都难于在本市房地产市场无此类型房价销售可比,所以暂无法按此来确定市价,况且转让定价偏高,纳税人也无法接受,考虑再三,因此我们在不违反政策最低原则底线的情况下,力求尝试,无限接近,此时可以按照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同时兼顾市价,两者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重新调整定价。

  目前,税务部门为了避免税收流失,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界定销售收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房产卖给股东个人及其子女是否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而如何进行合理调整的情况。但在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尚没有规定“价格明显偏低”的具体界定标准,也未对“正当理由”明确相应的范围?

  此外,截至目前为止,税务部门在确认企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行为后又该如何进行收入调整,也无具体操作办法。由此建议:

  1、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应充分利用财政、税务、建设、物价等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联合确定本地区范围内不同地段、不同类型、不同楼层、不同开发产品的最低销售价格,作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契税的最低计税依据,也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企业房产销售价格是否明显偏低。

  2、何谓“正当理由”,有待明确并细化规定以利于基层操作执行。对于“正当理由”的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可以明确为以下理由:一是促销手段;二是商品质量有瑕疵;三是地理位置、采光和风水不佳;四是滞销压库影响资金周转;但这些标准也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合理调整,才能既避免税收流失,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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