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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性防卫能力”是个什么鬼

这里的“部分性防卫能力”,关键词是性防卫。没错,与性有关,与强奸罪有关。


1

所谓的部分性防卫能力


简而言之就是指具有一定的性自我防卫能力,其介于完全性防卫能力与无性防卫能力之间。

两高三部于1989年颁布实施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其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2

为什么要提性防卫能力这个东西?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的时候,直接考察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就行了吗?这样做不是多此一举吗?


其实,这个概念主要是为特殊人群服务的——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本文主要讨论后者)。我们知道,如果一个正常的妇女不愿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一般会有反抗表示,就算没有明确的反抗表示,其行为也往往是消极被动的。可是,患有精神疾病且在发病期的妇女在面对行为人主动提出性要求时,可能毫无反应,也可能半推半就,甚至可能主动追逐,如果适用与正常人一样的标准,可能就会得出不恰当的、公众无法接受的结论。于是,“性防卫能力”应运而生。


性防卫能力本质上就是被害人对性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如果被害人本身不具有对性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即无性防卫能力),那么在面对行为人非法提出性要求时,无论其作何种意思表示均不能视为其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



3

关于无性防卫能力的案件
直接定强奸罪


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不过,对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的案件能否定强奸罪,实践中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为何会这样?因为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患精神病的程度不是特别深,其并没有完全丧失对性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依然具有一定的性防卫能力,只不过其行为和意志容易受人引诱和控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半傻子”(没有任何歧视的意思,只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类被害人即使在发病时依然能与人作简单的交流,甚至还能从事一定的工作,不排除行为人在提出性要求时没有察觉到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且在发病期,这种情形下定强奸罪,可能行为人要喊冤。


那么,什么情况下行为人与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发生性关系会构成强奸罪呢?

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明确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也就是说,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必须认识到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其次,行为人一般是主动提出性要求的一方。假如是被害人自愿主动提出性要求,即使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轻度精神病患者也不宜定强奸罪。


最后提一个例外,即精神病妇女的丈夫与精神病妇女发生性关系,在没有虐待和其他伤害的情形下不宜定强奸罪,主要是保护精神病妇女的生存权益,限于篇幅,不再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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