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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工程优先权案件司法观点大全

1、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第306~307页。

2、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3、土地是建设工程当中一个载体,承包方的投入并没有物化在土地上,土地不应该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2辑,第294页。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年12月8日,〔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5、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

观点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29页。

6、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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