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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索引号: 767990329-04-2012-1002 生成时间: 2012-08-10 发布机构: 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查封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事项指南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个人;(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资料;(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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