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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心塞你懂吗?

老板心塞你懂吗?

2017-05-24 03:05·阅读 2993·评论 5

  我刚进一家小公司做人事行政专员,每周六天工作制。年前聘请了一个人事主管,由于能力不行4个月后没有转正,被公司辞退。在协商离职后,他在工作交接的时候把自己所有的入职手续和离职手续都带走了,开始公司也没注意。后来离职了他又找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说下家单位要用,公司没有多虑就给他签了。  目前这个人正在仲裁我们公司,第一:公司没有给她缴纳社保,第二:要求赔偿加班费一万五左右,第三:主张超过试用期一个月的薪资6000。  请教牛人,离职员工盗走人事资料,反告公司,怎么解决?

盗走人事资料?哇~~~一个大大的“!”。怎么算是盗走呢?看题主的描述,一个未转正的人事主管,被公司辞退,带走了入、离职的手续,似乎还有劳动合同。哪里有错?个人认为,以上所有的描述,最大的错在于公司人事制度或流程的不健全,甚至是从事HR工作却“不懂规矩”的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抱歉!话题起得有点沉重,但如果我是老板,估计早就开骂了。


  好吧好吧,先来帮助题主解决仲裁的问题:

1、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这是很多企业的通病,尤其是试用期,似乎试用期是企业的保护期一样,什么法律法规都可以置之度外。不过一旦有员工较真儿,老板就会把人事骂一遍。我之前也遇到这样的一起事故:一名会计试用期内被辞退,相对老板和财务领导的强势,会计直接实名举报,公司被社保经历部门稽查,最终给公司造成30W的损失,并为所有员工补缴了全部社保。现实就是这么残酷。所以对于这条,个人建议不要抵赖,仲裁时老实承认并同意补缴即可。公司被仲裁时,公司的态度对审判结果有一定的影响。

2、要求公司赔偿加班费。对于加班,因为描述不详,只说一下国家规定:对于工作时间,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不得超过40小时。不论是每周5天还是6天工作时间,总得工作时间在规定内的不能认定为加班。如果超出部分,不能安排补休的,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那么,公司在周六安排员工工作,应支付200%的工资报酬,这也是法规,必须认!

 

3、主张超过试用期一个月的薪资6000。看这意思,应该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结果人家第4个月被公司辞退了。那么,如果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确实与员工这样签订的话,6000元应该就是员工转正后的工资。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员工延长试用期的情况下,约定到期时人家就应该认为转正并领取转正工资,也没毛病。所以公司对这个情况还得认。


题主基本没有勇气再看下去了,不要急!事实不会这么简单,联系工作实际,法规也有操作空间,就看你是不是懂得如何规避。

 

首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依据在哪里、有没有员工的亲笔签字、有没有约谈的录音、有没有对方承认确实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证据。协商的结果怎样?公司有没有就赔偿事宜与员工达成一致?如果以上都没有问题,那么,离职证明开具时,有没有明确以上事宜,并明确“双方已就工资、社保、补偿、加班、休假等所有劳动问题达成一致,并已将费用结算清楚”,都有签字确认,那就等着仲裁开庭时提交证据好了。

 

其次,我特别迷惑的一个点“似乎还有劳动合同”。什么叫似乎嘛。员工入职,公司应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公司、员工各一份。现在似乎拿走了的究竟是哪一份,是本应属于员工的那份、还是公司那份?看员工仲裁的要求,没有提到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赔偿,那么他拿走的应该是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这个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不止劳动合同,比如每月发给员工的工资条、员工签字的考勤单都可能用来佐证工作关系的。但麻烦又来了,人家离职后,公司又给他出了一份劳动合同,是否与前劳动合同一致?还是人家给你挖了坑,不好讲。不过,至少公司公章使用应该有记录吧,离职后的劳动合同盖章时间一定是延后的,公司应出具间接证据证明员工手中的劳动合同有造假嫌疑。只要仲裁员有一点动摇,达到这个目的就可以了。

 

最后,我想提醒一下初为HR的小伙伴,基本的法律常识一定要学好用好,这次的仲裁,如果员工主张全部被认可,那么公司应赔偿员工大概11398元(按试用期工资4800/月,假设6000元为转正工资)如何计算?假定公司以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则计算如下:

   1)社保:公司承担工资比例约33%4800*33%1584元;

   2)加班费:每周六加班工作1天,一年约26个周六,每月约2.16个周六(12/26),则加班天数约为2.16*48.64*4800/21.75*200%3814元;

   3)工资:转正工资6000元,合同中是否规定转正工资为实发的基础工资,有没有全勤奖、绩效工资、各类补助等,参考前三个月的实发工资,核算结果应少于6000元,暂以6000元全额补偿。

   实际算法或公司应诉时的方案,可提交仲裁员,毕竟在其位谋其政,为老板搞出这么的麻烦,再不帮着省点,估计也快被约谈了。而员工怎么从公司顺利取得各种文件,并顺利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没有影像资料,也可作为企业仲裁时提交的证据,毕竟看似公司对员工不厚道,其实员工对公司也没有走光明大道,仲裁员对劳动者的天平就可能转向企业。

 

这一万多元的教训,不仅给企业,也给从事HR相关工作的从业者,法律不是等到我们发生问题时才来求助的那最后一根稻草,而是我们安身立命的根本啊。

醒老板以上这些事情?他难道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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