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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思索

检察队伍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开展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是提高干警素质和能力的前提。为进一步加快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与新形势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相比,基层检察院在教育培训方面还存在若干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检察事业和检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一、基层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不足

教育培训工作是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检察业务工作能否持久地保持生机和活力的保证。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往往并没有把它放在其应有的位置上。一是培训工作无立竿见影之效。培训工作时间长,少则三个月,多则半年,学历教育至少两年,多则三至四年,理论学完了,理论转化为能力的时间也有一个过程。二是重业务、轻培训。现在检察业务任务重、人员少,为完成目标任务,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查办案件肯出人员、能保障时间,对待培训则不然。三是财政吃紧,办案经费短缺,本来办案开支已捉襟见肘,更别提教育培训经费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制约了教育培训工作向纵深和宽广领域发展。

(二)培训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培训效果不佳

教育培训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各基层检察院没有教育培训的专门机构,甚至没有专门培训人员,一般都由政治处代劳,政治处对口部门较多,日常工作琐碎,人员又少,也没有经过专门训练,搞培训也未必是内行,这种状况远远不能承担起这么重要而复杂的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缺乏专业化的培训技能,是影响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和效果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针对性,脱离工作实际

许多基层院培训工作没有自己的工作重点和计划,缺少自己的工作特色,培训工作不是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做什么,而且照搬条条块块,应付了事。教育培训和业务练兵仿佛是两张皮,互不关联,干部游离于岗位练兵之外,岗位练兵缺乏统一的监督指导,教育培训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从而也影响了教育培训效果,使人们对培训工作缺乏信心。

(四)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

教育培训没有被纳入到各科室目标管理中去,“一岗双责”,只是提提而已,多半没有去认真落实。这无形中给人们造成重业务而轻培训的思想,如果良好的竞争机制没有形成的话,教育培训工作要想获得大发展是不能的。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改革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知识层出不穷,这些都给我们的队伍建设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

从做好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来看,提高队伍素质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检察队伍还有素质不高的现象。因此,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是解决检察队伍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的根本之策。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大多来自基层院,基层院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建立基层检察院教育培训良性机制的建议

(一)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有效的教育培训资助体系

根据现状,上级检察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基层检察培训的投入。首先,要设立专门的基层检察教育培训基地,在省、市设立检察官培训机构,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教师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分期分批轮训基层检察官。其次,要落实基层检察官培训经费,每年从财政专门列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第三,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基层院三级网络平台,拓宽教育培训渠道,努力建立多层次、覆盖面广的远程教育培训网络。形成一种以检察官学院为主阵地,各种社会教育资源共同发挥作用的格局,通过“送出去学,请进来讲,岗位上练”形式,实现理论培训与专业知识培训、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的有机结合,构建有效的教育培训体系。

(二)更新培训教育模式,改革培训教育方法

在培训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行政管理改革形势的变化,站在高起点上,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及时更新培训内容,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除了把提高基层检察人才的政治素质和政治鉴别能力放在首位之外,还要注重业务能力的培训,同时要把那些经济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政府行政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问题作为培训的内容,还要根据相关业务工作需要设置各种专业对口培训,以满足检察人才拓宽知识、提高技能的需要。同时,培训还要从传统的培训教育方法转变到现代的培训教育方法上来,大胆探索并积极采用一些科学的培训方法和先进的教学手段,运用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相结合的方法,将业余自学、老师讲授、小组研讨、电化教学、网络教育、案例教学和实地考察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个人在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动参与的特点。

(三)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性

为使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参加继续培训的权利得到保障,要落实领导责任制,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专抓检察官的培训工作,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宜采取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检察官受训的规格、受训的学时以明文规定,使每一个检察官都明确接受教育培训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对检察官每年参加脱产带薪学习的时间进行硬性规定,学习任务以量化标准考察考核,并把检察官的学习培训的结果作为考核、续职、晋升提拔的重要条件,与任免、奖惩相挂钩。通过制度或硬性的规定,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性,实现培训预定的目标和要求。

(四)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健全培训激励机制

要解决干警参加培训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必须要尽快完善检察人才培训的激励机制,使培训与使用真正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不经培训不上岗,不经培训不任职,不经培训不提拔”。建立以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的用人机制,引导干警注重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激发他们自觉学习、积极参训的内在动力,形成自觉求学、竞争参训的良好局面。对新录用干警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能任职定级。把任职培训和任职试用期结合起来,凡在任职前没有达到培训要求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任职培训,否则不予正式任职。实行检察人才登记制度,加强培训证书管理,建立学习档案制度,把干警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干警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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