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生日过后一定期限内投保新单,并向公司提出保险合同生效日回溯申请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1. 此规则仅适用于营销员渠道和银保渠道。
2. 回溯日期自被保险人生日前一天开始计算,至签单日为止。
3. 可回溯产品规定(具体可回溯产品见后表):
l除账户给付型产品(万能险及投连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及一年期主险产品*这两类产品不允许回溯之外,其余产品均可以回溯生效日。
l重疾险产品(不包括一年期主险产品)回溯日期最长不超过30天。
l一年期附加险产品回溯日期最长不超过30天。
l上述以外的产品的回溯日期最长不超过90天。
l同一保单号下的产品组合如有不同的回溯期限,按最严格的规则处理。
3. 公司同意回溯的,保险合同的生效日只能是被保险人生日前一天。
4. 回溯期在30天内(包括30天)的,免收利息。
5. 回溯期超过30天的,按需回溯的实际天数,以公司同期公布的借款利率向客户收取利息。
6. 保险合同里会附加批注。在约定的生效日至本公司最终同意承保日(以本批注签署日期为准)期间,不享有任何保险利益,本公司无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且本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衍生的保险责任(包括等待期、自杀责免、合同解除权等)的计算日期仍以本公司最终同意承保日开始计算。
7. 各地监管对生效日回溯有具体要求的,以监管要求为准。
*备注:康惠、康逸及家庭版康惠、康逸的保险合同回溯日期为30天。
原则:
生效日回溯是依客户申请,由公司决定是否接受,而不是公司主动提供给客户的选择,以避免滥用。《客户回溯申请书》请至ISP知识库下载或到各地柜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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