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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补意见稿)解读(二)

导读:1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召开第七次会议,着重讨论审议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目的是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改革,盘活农民集体土地,在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新的修订。上篇,我们刚学习了有关非农用建设用地的使用以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土地的一些新变化;这篇我们主要来讲解农村集体土地及其宅基地的相关问题。

符合条件的集体土地可以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依法对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进行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适用登记制度,以登记簿的规定来确定该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修正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条例规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在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为盘活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奠定基础,但是还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集体土地的交易安全。

农民仍可以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六提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也就是说,农村的农民在满足条件的条件下仍然可以申请宅基地。政府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并且,农民如果不想在农村居住的,可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以一定的补偿金额回购自己的宅基地,将宅基地变现成货币,这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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