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证行医,我们要使用《执业医师法》39条进行行政处罚。大家一直很纠结,39条对应的违反条款不只是一条,到底用哪一条?
违反39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非医师行医,另一种情况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我们分别来分析。
“非医师行医”违反的是执业医师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违反的是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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