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脑海中的天使是什么样的?
是这个吗?光屁股,背个箭篓,动不动射人一箭,还让他们冒出粉色爱心型的泡泡?
对不起,他是丘比特,来自希腊神话!
《天使报喜》达 芬奇
看图,左边这个才是天使,来自《圣经》,有一双羽翅,头顶自带光环,专门带来喜讯。上图中,天使奉上帝之命到凡间告诉还是黄花大姑娘的玛利亚,她怀了一个可以拯救人类的宝宝。
是不是天大的喜讯?
有句话这么说的:只要你有梦想,全世界都会为你让路!
然而,不仅有人为你让路,还会有人为你出钱,帮你完成梦想!
到底谁呀,
那么有钱有闲有聊有爱?
出钱助力美图的蔡文胜,投资了各种创新企业的雷军,为帮助人实现梦想的创办真格基金的徐小平... ...
蔡文胜
雷军
徐小平
就是他们,这群以帮助人实现梦想的怪蜀黍还有一个很好听的名字叫:天使投资人(Business Angel)!
天使代表着美好、神谕、正义和守护,而这恰恰正是投资人们扮演的角色,他们的守护者就是我们这群苦逼的创业者,为创业者提供最新消息、用资金和资源帮助创业者,并且在关键时刻为创业正确的方向、指引。
虽然是“天使”,但他们也不可能在路边随便看到一个人就说,我给你出钱,你来创业吧!那么,如此可爱的“天使”是怎么选择它的投资对象呢?
天使投资人,对于那些刚起步的企业来说就是“恩人”,他们通常投资于非常年轻的公司以帮助这些公司迅速启动第一批投资人,这些投资人在公司产品和业务成型之前就把资金投入进来。
一般来说,任何天使投资都有三个步骤:寻觅项目——评估项目——完成投资!
在以前呢,天使投资人都是利用自身的人际关系找项目,通常是靠熟人引荐,现在借着互联网的发展,好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人发现只靠熟人介绍项目,就太坐井观天了,所以,就诞生了互联网投融资平台!
在网上经常看到,有创业者被投资人骗了的新闻,也许是媒体的宣传给人造成一种天使投资人总是在坑创业者的印象。事实上有风投以来的几十年,太多的天使投资人也被创业者坑过,但被坑了好意思出来说么?
天使投资人给刚创立的公司带来的不仅仅是资金,同时还可以带来联系网络。如果他们是知名人士,也可提高公司的信誉。
投资后,天使投资人往往积极参与被投企业战略决策和战略设计;为被投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被投企业招聘管理人员;协助公关;设计退出渠道和组织企业退出;等等。
然而,不同的天使投资家对于投资后管理的态度不同。一些天使投资及积极参与投资后管理,而另一些天使投资家则不然。
为什么投资的时候要签厚厚一本投资合同,那都是血泪史的印记啊!也是为了实现双方利益更大化!
Ⅰ:转移企业资产。当天使投资者将资金注入企业后,财产所有权转移。创业者在管理公司中如若私自转移资产,则将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破产。
Ⅱ:融资稀释。当天使投资者以股权入股后,随着企业发展的需要增资扩股,如若限制天使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其股权被稀释,影响在企业的控制权。
Ⅲ:竞业禁止。天使投资者在初期进行项目选择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欣赏创业者及其团队的能力,故天使投资者不希望创业者离职或者为所投项目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服务。
没有合同保护会是很可怕的事情。设想一下,天使投资者在第一轮投资时持有的股份通常占到公司股份50%以下,如果其他股东联合起来,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可能会出现下面一些极端的事情:
创始人将公司以1元价格卖给其亲属,将优先股股东扫地出门;
创始人以1亿元价格将部分股份卖给公司,立刻过上优哉日子;
发行巨量股份给创始人,将优先股比例稀释成接近零。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即来自创业者的道德风险,是无法完全用法律条款进行规定的。天使投资者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利用合同来规避道德风险,例如一票否决权。
一、一般条款
A 知情权:指知悉并可获取信息的权利。
B 管理参与权:优先股股东有权管理公司并参与公司的运营。
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每一股都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并不享有特别权利。优先股在股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于普通股的权利,但一般不享有表决权。由于天使投资者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其在公司的话语权,赋予一定的表决权,有利于避免可能的风险。
天使投资者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即使参与经营的,在时间、精力及经验上也难以与创业者相抗衡。为保证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控制权,便可通过董事会席位人数影响董事会的决策。
C 监督质询权:享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及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合理的监督并给予适当的指导有利于控制权力的滥用,充分发挥董事、高管的积极性,防止因追逐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投资者权益。因此,赋予投资者监督权,可有效避免董事、高管的不作为及侵权行为。
D 退出条款权:允许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退出公司。
当公司陷入无法协商一致的困境或未来收益不良的情形时,投资者有权单方终止继续投资,并可要求公司进行清算或申请破产。
特别条款
E:反稀释条款:公司应保证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减少,否则对减少投资者股份做出的决定自始无效。
F:优先购买权条款:投资者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增资扩股中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条与反稀释条款相呼应,都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公司的地位而进行一定的限制。
G:共同出售条款:创业者转让股份时,投资者有权要求购买者在同等条件下收购其股份。否则,创业者不得转让股份。已经转让的,应属无效。当公司运营不善时,创业者意图通过转让股份中途退出套取现金,而共同出售条款,有助于促使创业者对公司、对投资者负责任,同时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其他条款
H:竞业禁止、兼职禁止条款。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 X 月/年的期间内,禁止创业者及董事、高管、控制股东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在该类公司任职。因竞业禁止而受到损失的人员,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的董事、高管,未经董事会和优先股股东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I:借贷、担保限制条款。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J:自我交易禁止条款。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由于投资人对创始人的能力,人品在短时间内无法完全了解,投资还是存在很大的奉献,以上这些保护性条款,就是让天使投资人不实时监管但又约束创始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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