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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报批稿)强制性条文公示

关于国家标准《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报批稿)强制性条文,经我强条委审查,拟将3.2.2、3.3.2、3.4.2、4.2.1、4.3.1、4.3.2、4.3.3、4.3.4、4.4.1、4.4.2、4.4.3、4.4.4、4.5.1条共1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15日。

公示期内如对有异议,请您向强条委秘书处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传真:010-64517612

电邮:qtw@cabr.com.cn

国家标准《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报批稿)强制性条文

3.2.2 城乡用地分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

3.3.2 城镇建设用地的大、中、小类分类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镇建设用地分类

3.4.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

4.2.1规划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现状城镇化水平以及规划新增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

表4.2.1 规划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2 /人)

注:1.现状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面积指标>200m2的地区,不再新增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逐步推进减量规划。

      2.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本表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200.0m2/人。

4.3.1规划人均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

4.3.2  规划人均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0m2/人。

4.3.3 规划人均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3.4 规划人均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其中人均城市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

4.4.1 规划人均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人均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

4.4.2  规划人均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0m2/人。

4.4.3 规划人均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4.4  规划人均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9.0m2/人。

4.5.1规划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按表4.5.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5.1 规划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2/人)

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村庄,以及部分山地或高原的人口较少的村庄等,不符合本表中规定时,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的相关规定确定规划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且上限不得大于300.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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