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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还能做政府购买服务吗?交运部刚下发的文件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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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六十条,共有总则、规划管理、建设资金、设计管理、实施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验收、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九章。

与2006年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相比,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对原来规定的全文做了修改。


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行项目业主

其中该征求一讲稿第六条值得注意,该条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项目业主单位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业主单位。

注意对此条款的理解,有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意味着农村公路建设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笔者认为,这显然属于想当然的理解。很明显,该条的字面含义是鼓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业主单位,并没有说公路建设可以做政府购买服务

那项目业主单位的职责是什么呢?是否包含农村公路建设呢?如果是意味这也间接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可以做政府购买服务。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这些: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

2、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打捆由项目业主单位组建监理组进行监理

3、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违法、违规、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咨询服务,对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相应责任。

5、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养护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修复,因施工造成质量缺陷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列支,不足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可见,项目业主单位主要是承担对项目的施工方、监理方、养护单位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属于无形的管理服务,并不包含公路建设。


二、财预87号文:公路建设不能采用政府购买服务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是否能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之前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不同部委的规定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1、2016年2月22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规定,明确公路服务事项、水路服务事项、运输服务事项、事务管理事项等四大类属于购买服务的内容。其中,公路服务事项包括: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政府收费还贷(债)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公路桥梁隧道定期检查和检测、公路信息服务等服务事项

2、2017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

3、然而,财政部2017年6月份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则做了不同的规定: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按照财建〔2016〕34号和国办发〔2017〕17号的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然而87号文则明确禁止了将公路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那现在,农村公路建设到底能不能做政府购买服务了?

笔者认为不能。

因为87号文的重点就是将工程建设类项目明确排除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之外,并且农村公路建设也不在87号文规定的“棚改和易地扶贫搬迁(扶贫)项目有空间”特殊规定之内。


三、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在国发43号文和新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已经逐步成形,到目前,已经建立起了包含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处置日常监督等管理体系。

但是对于地方政府的一些“表外债务”即隐性负债并没有统一的口径,最典型的是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引导基金和PPP等方式变相举债,并且这些债务的规模也不容小觑。目前财政部也在逐步清理整顿这类行为。

2017年5月3日,财政部、发改委、“一行三会”以及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5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重申了地方政府不得利用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不过,50号文本身并未对政府购买服务做出明确限制,只是提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

然而,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有扩大化和泛滥化的趋势,有的地方政府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把采购工程变成了采购服务,把原来的BT模式、基础设施建设等做成了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借债务。

于是,2017年6月财预〔2017〕87号文《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横空出世。

其重点则是禁止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将50号文没有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地方政府举债的“黑名单”,总体上实现对大部分违法违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PPP、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全覆盖。

财预87号文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严格限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重点将“工程设施建设”类排除在外。具体如下表所示:

除了“负面清单外”,87号文还针对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了其他两大管理措施:

  1.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明确了实施政府的前提条件是已经纳入政府预算,这严格限制了实践中各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对财政实力较弱的政府影响更大。

  2. 要求政府购买切实做好信息公开,虽然融资没有直接关联,但有利于防止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

更多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解读,可以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文章【十六问详解财预87号文政策导向,及金融机构今后该如何参与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与农村公路合并立项的其他道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节约环保、确保质量、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完善建设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可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业主单位。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建设程序。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以及简化建设程序的具体内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降低建设成本,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九条

地市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标过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脱贫攻坚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因素,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综合考虑“路、站、运”一体化,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比例适当、有效衔接、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

第十一条

县道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交通运输部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各级项目库数据应当保持一致。

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视同已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部有关规定细化制定。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涉农资金、银行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支持农村公路建设,鼓励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一事一议”等筹资模式。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除中央全额投资安排的项目,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不得作为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已下达建设计划项目的补助资金可以采用“先建后补”方式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建设,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拨付资金垫付单位。

除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以外,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的其他资金应当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并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资金。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环保的理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和地方政府财政情况的限制,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局部路段可适当降低指标,但应当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警示、限速等设施。

会车困难路段应当根据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等,合理设置错车道。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及管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或者将多个项目打捆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二十五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由地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职责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重要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三十一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打捆招标。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规范农村公路招投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实行合同管理。对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采用社会化监理。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社会监理;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打捆由项目业主单位组建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的,视同批准开工建设,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违法、违规、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咨询服务,对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经工程验收,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或者谎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成立的专门小组,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专门小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第四十五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受益地区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合、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重要桥隧构造物,以及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路面工程、排水和防护设施应当进行专项检测。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养护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修复,因施工造成质量缺陷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列支,不足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同时,应及时组织做好统计和基础数据更新工作。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应当邀请相应层级的公安、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验收结果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五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但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6年1月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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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安排



2017年10月14日,全天---



课程主题: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背景下政信融资方式的变革—PPP、 政府购买服务与其他

课程讲师:黄老师




2017年10月15日,全天---
课程主题:监管新政下政信融资创新方式
课程讲师:W老师



课程大纲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背景下政信融资方式的变革

—PPP、政府购买服务与其他


(10月14日)



第一部分  新的时代:地方政府融资方式变革


1.      回顾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变化过程,说明在50号文和87号文发布之后,政府进行基础设施与公共事业建设的合规模式

2.      说明政府融资平台的界定与转型方式,分析政府融资平台在政信融资中的角色变化


第二部分  模式分析:PPP与政府购买服务


1.      分析PPP的目的与PPP在规范层面的构建方式,并分析PPP中的禁止情形。实例说明如何合理地区分“真”“伪”PPP

2.      PPP项目的类型、参与主体、法律文件体系与风险防范。结合实际案例,具体分析在PPP项目中可能遇到的实务问题

3.      TOT方式的构建与应用,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以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文件,说明TOT方式在实务中应用的要点与难点

4.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来源、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并分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向PPP项目转型的要点与方式


第三部分  土地开发项目、棚改项目中政信融资方式的应用


1.      传统的土地开发模式和4号文所构建的模式

2.      土地开发项目:在50号文和87号文发布之后,PPP与政府购买方式的应用

3.      棚改项目:在50号文和87号文发布之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棚改项目中的应用


第四部分  金融机构对项目的投资


1.      传统的城市建设融资方式与PPP模式下的项目融资方式

2.      不同金融机构对项目的偏好分析,并分析银行、保险、信托、租赁公司等的资金特点与投资特点

3.      债权投资方式:各种债权投资方式的特点与应用

4.      股权投资方式:联合体的组建与基金结构的搭建。联合体系产业资本与金融机构合作的一种主体形态,基金结构系对项目进行投资时的金融结构,分析联合体与基金结构中的疑难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5.      政府承诺系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重要信用基础,分析政府承诺的方式、效力等


监管新政下政信融资创新方式

(10月15日)



一、监管新政下存量银政业务调整方式



1、银政业务风险防范要点和政府违规举债处罚案例分析

2、PPP、产业基金和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分析

(1)利用PPP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2)采购工程变为“购买服务”

(3)无项目绩效考核要求的政府采购

(4)利用借贷资金成立产业基金

(5)银政业务中各类担保、承诺、安慰函

3、存量业务调整方式

(1)落实已经投放项目预算

(2)改为政府直接投资

(3)修改政府承诺函

(4)“明股实债”产业基金调整


二、政信业务合规融资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转向采购工程

(1)购买服务与采购工程之间的关系

(2)采购工程的业务流程

(3)采购工程的期限和绩效评估

(4)滚动投资解决中期财政规划期限问题

2、政府付费型PPP替代政府购买服务 

(1)PPP定义及分类

(2)政府付费型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

(3)政府付费型PPP项目的风险分析

3、无回购模式下政府产业基金业务的投资管理

(1)无回购模式下政府产业基金的退出方式

(2)项目投资期间的收益支付方式

(3)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4、“投贷债”一体化参与PPP投资

(1)银行参与PPP模式的主要途径

(2)直接投资模式参与PPP业务

(3)PPP资产证券化

5、联合竞标模式锁定合作机构


三、平台公司发展方向和融资方式


1、各地政府对平台公司转型的政策意见

2、平台发展方向

(1)清算解散

(2)转为工程建设类企业

(3)转为国有资本运作平台

3、平台企业合规融资方式

(1)企业信用融资

(2)项目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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