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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七种模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照葫芦画瓢”即可,但非上市公司则没有相应的规则可以直接适用。正因为如此,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显现出两大特征:一是需要借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二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更大的操作性空间——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也。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则本公号前文中已有分析,不再赘述,本文着重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几种模式。非上市公司又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划分成等额的份额,而股股公司的股权则划分为等额的份额,是为股份。他们均不在二级市场交易,在股权激励方面,适用的规则基本相同,最主要的是“股份”与“股权”的不同而已。因此,本文将“股份”与“股权”视为同一概念,不另做具体区分。

一、虚股激励与实股激励

根据激励对象是否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股权是否登记在工商部门登记,将激励股权分为虚股与实股。

虚股,通常称虚拟股,或虚拟受限股,是激励对象仅享有股权中某项权利且股权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拟制股权。

实股,俗称注册登记股,是激励对象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享有全部股东权利且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

虚股的基础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是在劳动法律关系基础上建立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确定,一般无需出资,类似于晋商银号中的“身股”,人走股留。虚拟股权激励,一般仅享有分红权、股权增值权,不享有所有权、表决权、选择公司管理者、处置权、监督权等权利,不能转让和设置质押,适用于分红比较稳定的公司,适用对象可以为公司全体员工。

实股的基础法律依据是《公司法》与《合同法》,激励对象符合特定要求后,会成为公司的股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公司法》产生的股东与出资企业的投资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产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实股激励,激励对象一般需要出资,在企业服务一定年限后,可以享有完整的股权,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劳动关系终止时可以继续保留股权,类似于晋商银号中的“银股”。实股激励一般适用于公司增值空间较大的公司,适用对象一般为公司中高层管理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

二、具体激励模式解析

实践中,常用的虚拟股激励主要有虚拟股权(票)、股权(票)增值权、账面价值增值权等。

常用的实股激励主要包括股权(票)期权、限制性股权(票)、期股、业绩股票等。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同时设定一定的业绩目标,激励对象达到考核要求时,可以据此获得虚拟股票的相应分红。虚拟股票将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持股人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质押,也无需到工商部门登记,不用修改公司章程。

虚拟股票本质上是一种分红权凭证,是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并不涉及到企业股本与股权结构的变化。持有人关注的是一定期限内的企业分红,能促使激励对象改善改善业绩,获得更多收益。该收益只与公司的分红有关,与股票的价格无关,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不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激励对象不用购买股票,也不实际持有公司股票,其收益是二级市场股价和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之间的差价,即增值收益。持股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下,将获得公司支付的现金或等值的股票。

股票增值权持有人重点关注的是二级市场的股价,但二级市场的股价并不总是与公司真实价值挂钩,因此,股票增值权可能与经营者业绩关联度不大。

账面价值增值权,是指公司根据既定方案,直接将公司每股净资产增加值的一部分作为股权激励支付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所获收益仅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有关,而与二级市场股价无关。此种激励方式的核心是经营业绩与管理水平直接挂钩,能够促使激励对象更为专注每股净资产的增长。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间以授予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如果行权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期权持有人可以行权后出售股票获利,如果行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期权持有人可以选择放弃行权。期权持有人选择行权,并服务一定期限后,即享有完整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激励对象与公司利益绑定,可以实现长期激励。

股票期权属于比较成熟的、经典的、广泛使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上市公司通过一二级市场很容易确定股票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因此在各类上市非上市公司中运用都比较广泛。

限制性股票,是指股份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免费或以优惠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在工作年限、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时,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的股权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会规定相应限售期,限售期内激励对象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未达到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时,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

期股原本是中国国企用来调动管理层积极而采取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目的在于解决高管团队购买股权一次性支付现金压力太大的问题,但现也为民营企业所用。

期股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激励对象可以享受分红,但在自有资金、分期付款、分红、借款等方式支付完毕股权对价之前,不享有完整的股权的激励方式。通常是公司或大股东借款给激励对象作为其购买股权的投入,激励对象对享有分红权,所分得的红利在偿还全部期股价款之前不能取走,只有期股激励对象把购买期股的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才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期股收益与公司利益深度绑定,难于在短期内兑现,可有效避免激励对象的短期行为。

业绩股票,指公司在期初设定一个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考核期结束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的股权激励方式。

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三、虚股实股激励模式关键要素对比

结合前文的分析,我们把七种股权激励的关键要素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四、几个特殊问题

1、激励工具的综合使用:虚实结合

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创始人的对激励的认识及控制权的要求不同,股权激励之虚股实股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根据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则,就可以先虚后实,虚股实股化,实股虚股化,或(和)虚实结合。

2、干股与股权激励

干股的权利人取得干股未实际出资,但一般会有“干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如干股协议限定权利人仅有分红权,则可归入股权激励的“虚拟受限股”一类,与通常的虚拟股并无不同;如权利人通过受赠取得干股,赠与协议未对干股权利进行限制,则权利人的股权则为“实股”,权利人确认股东资格或变更工商登记后,与普通股东凭出资取得的股权并无区别;介于前二者之间,如干股协议对权利人附带了条件或期限的,或者限制部分权利的,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完整则要看条件是否成就或期限是否届至以及限制规则而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干股协议是确定权利人与赠与人之间的基本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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