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金额与银行流水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如何...
借条金额与银行流水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实际借款数额?
从2012年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超过当年人民法院收案总数量的10%,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比例还有大幅度增加的趋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标的越来越大,表明民间借贷高发、失范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制订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大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也制订了指导性意见。
笔者在办理的多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部分案件借条金额与银行流水金额不一致,无法相互配套或者印证,根据代理案件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以下案例均使用化名)
1、原告张坚诉被告李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8年9月22日、2018年9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出借40万元,另外被告在办公室使用POS机,原告使用信用卡分别出借5万元、35136元,有银行流水记录的合计金额为485136元。2019年5月3日被告补写借条,借条金额为人民53万元。
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向法院如实陈述了银行转账金额为485136元,并非53万元,但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认为差额部分44864元系借款日至出具借条日期间双方约定的利息,双方通过借条的方式对该段时间的利息予以确定。经计算该利息的年利率未超过24%,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论:对于实际借款之后补制借条,银行流水与借款金额有差异时,该差额可视为实际借款日与出具借条日期间的利息,但不得超出年利率24%。
2、原告伍斌诉被告简经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300万元,年息为10%,原告仅提供2017年7月1日的银行流水270万元,认为另外30万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
法院认为,原告仅能提供银行转账流水270万元,现金出借30万元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认定。根据双方利率约定,原告系事前扣除了利息30万元,系“砍头息”即原告已事先扣除利息,因此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270万元。
结论:对于大额借款,在借条金额与转账流水不一致时,法院依银行转账流水认定实际借款金额。
3、原告何国诉被告王文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起诉时未提供银行流水,原告陈述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金额较小,符合现金交易惯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论:对于小额借款,虽然没有银行流水,法院可以凭借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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