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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楼梦》中的“狱神庙”说开去
《红楼梦》第二十回有这样一个情节,宝玉乳母李嬷嬷“将当日吃茶,茜雪出去,与昨日酥酪等事,唠唠叨叨说个不清”,庚辰本于此情境下有条眉批“茜雪至狱神庙,方呈正文。袭人正文标昌( 目) ‘花袭人有始有终。’余只见有一次誊清时,与‘狱神庙慰宝玉’第五、六稿,被借阅者迷失,叹叹! 丁亥夏,畸笏叟”( 甲戌本止于“叹叹”) 。实际上,在早期署名《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的钞本脂评中,提到后半部与“狱神庙”相关的佚稿情节还有不少,诸如: 庚辰本第二十六回有眉批道: “‘狱神庙’回有茜雪、红玉一大回文字,惜迷失无稿,叹叹! 丁亥夏,畸笏叟。”甲戌本第二十七回有侧批为“且系本心本意,‘狱神庙’回见”。庚辰本第二十七回眉批是“此系未见抄没、狱神庙诸事,故有是批”。就连传闻的靖本第四十二回也有关于这方面的眉批,是为“应了这话固好,批书人焉能不心伤。‘狱庙’相逢之日,始知‘遇难成祥,逢凶化吉’实伏线千里。哀哉伤哉! 此后文从字不忍卒读,辛卯冬日”。
从这些批语可知,原著的后半部确实存在过“狱神庙慰宝玉”一大回文字,可惜“被借阅者迷失”了。据脂批,慰宝玉者系昔年曾为丫鬟的茜雪和红玉,只是脂批语焉未详,我们尚不能毕其究竟。
上世纪八十年代,《红楼梦》研究中的“探佚学”兴起之后,一些研究者对“狱神庙”的情节内容进行了多方推测,提出了不少新见解。其中,吴世昌《〈红楼梦〉后半部的狱神庙》一文较有代表性。他根据清代吴语弹词小说《果报录》的描述指出,“狱神庙”系监狱的附属建筑。这个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但他同时又认为“狱神庙”是关押“死囚”的场所,并且宝玉、凤姐竟被判了死刑,在这人命攸关的非常时刻,茜雪和红玉、贾芸以及邻居“醉金刚”倪二等豪侠客贿赂狱卒挺身救出宝玉,则属于臆测。看来,要厘清这些复杂的问题,还需要详细了解清代监狱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狱吏职责———尽管曹雪芹在《红楼梦》开篇即声称此书朝代年纪、地舆邦国“失落无考”,但这些背景知识于我们更贴近地了解和理解《红楼梦》中有关“狱神庙”的实际描写,是应该具备且不可或缺的。
清代监狱总体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监狱是以刑部监为中心,另外还有盛京刑部监、宗人府空房、慎刑司监和步军统领衙门监狱等特设监狱。地方监狱与地方行政区划是一致的,设置于省、府、州、县各级衙门。各监狱之内,还有内监、外监、女监之别。除此之外,“班房”也逐渐演变成为一种特殊的监狱形式。清代监狱还设有“待质所”,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那时候罪犯不分已决犯和未决犯,均关押在监狱内。由于未行判决或判决未定,是否构成犯罪尚未可知,将他们拘置起来等待质询,故称为“待质所”,“狱神庙”应该就属于这种性质。
“狱神庙”是封建时代设在监狱里的一种庙堂或神案,它供奉的是所谓“狱神”,故而得名。罪犯刚押入狱中的时候,或判刑后起解赴刑前,都要祭一下狱神。明以前“狱神”为皋陶,至清初则换成了萧何。
宝玉和凤姐虽因贾府被抄系狱,但一般来说尚不至于被判“死刑”,果真那样,像他俩这种“死囚犯”,其亲属或朋友是不大可能顺利进入“狱神庙”探监的,更遑论吴世昌先生预测的“倪二劫狱”了。看来只能理解为“判决未定”,这样,其亲属或朋友才有可能上下其手进行搭救。据脂批大致可做这样的推断: 贾府被“抄没”后,包括宝玉和凤姐等人曾一度下狱,当年的婢女茜雪和红玉等人借祭狱神的机会,得以和他们在庙中相见,并最终设法把他俩搭救出来。
《红楼梦》前八十回曾着墨写到红玉与贾芸的关系问题,按照原作的意图,他俩在八十回后当有一番很大的作为,而这番作为主要就是在贾府事败后营救宝玉一事。茜雪在前八十回较少写及,她要至“狱神庙”回“方呈正文”,而且脂批把她的名字还排在小红之前,可见她的活动十分重要,但具体有关她到“狱神庙”回的“正文”是什么,就只有靠推测了。
或许,茜雪嫁给了一位狱吏,而她的男人和泼皮金刚倪二也许又是好朋友,因此茜雪和她的狱吏男人以及倪二、贾芸、小红,这条线就可能串在一起了。当然,这些还需要有材料佐证方可定谳。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红楼梦》里多“奇奇怪怪,左盘右旋,千丝万线,皆自一体”之文( 庚辰本第七十七回批语) ,茜雪至“狱神庙”回的突然出现,绝非“闲笔”,她的现身也许正是这种笔墨的生动体现。
自然,仅凭茜雪一弱女子以及贾芸一干人是难以办成营救宝玉出狱这种大事的,宝玉作为一般的“连坐”,越狱根本不大可能亦无必要,正常途径只能是“上面”发话或者监狱内部管理人员的运作,必须里应外合,这就是前面我们推测茜雪也许嫁给了一位狱吏的缘由。
那么,清代狱卒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他们有什么特权?我们不排除茜雪他们结识的狱吏也许是位豪侠之士,但从清代整个狱卒队伍看,多半是素质低下、贪婪残酷的“佐贰杂流”。我国“贱狱”思想由来已久,统治者对于狱卒的地位并没有给予合理的定位和应有的待遇。用“位卑责重”一句来概括,可说是恰当且不过分的。狱卒等衙役本应是封建国家司法机器运转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其职责履行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封建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司法的公平、正义,但令人遗憾的是,清统治者在利用他们的同时,却又对他们极其歧视,更是将衙役等列入贱役的行列。安徽桐城派领袖方苞在康熙五十一年( 1712) 被羁押在刑部监时对清朝监狱狱卒榨取钱财的残酷进行过较为详实的描述。方苞当年是因文字狱牵连关进刑部狱的,据其《狱中杂记》的真实描述,中央监狱尚且如此,其他天高皇帝远的偏僻之地,就可想而知了。不过,从另一方面的考察还能知道,清朝的狱吏,位卑、薪微,却要承担较重的责任。这同今天某些地区倡导的所谓' 高薪养廉' 理念截然不同。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快手常为士绅所不齿”,其社会地位可想而知。而且,清代衙役不可参加科举考试,也不能出钱捐官。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男子是家庭经济的支柱和经济来源的主要承担者,据《户部则例》记载,各种衙役,其中包括皂隶、门子、步快、捕役、斗级、仓夫、库丁、轿夫、伞扇夫、吹鼓手、更夫、忤作等的年薪,在大多数地区都是六两银子。那么当时的消费水平又是怎么样的呢? 徐珂的《清稗类钞》记载的情况足资参考:
国初物价已较明为昂,顺治时,某御史疏言风俗之侈,谓一席之费至于一金,一戏之费至于六金。又《毋欺录》云: 我生之初,亲朋至,酒一壶,为钱一,腐一靓,为钱一,鸡晃取一凝,为钱二,便可款留,今非丰嘉肴,不敢留客,非二三百钱,不能办具,耗费益多,而物价益贵,财力益胭,而情谊益衰。
从当时的物价水平,再联系清代狱卒的薪水及整体素质来看,这个阶层的人利用有限的职权对犯人进行敲诈勒索的可能性也就不难想象了。《红楼梦》中“狱神庙”内的狱卒大抵也是如此,尽管就茜雪他们结识的狱吏个体看也许是个例外,但能助人出狱总还是有些“特权”的。再有,从制度层面上考察,清代对于衙役的设置有定额规定,对狱卒的任期也有时间限制。定额之内的为正役,可享受公家待遇,由于监狱工作量的需要,又有经核准增加的副役、帮役,除此之外还有散役、伙役、白役等等琳琅满目的名目。有清一代,狱卒多是“奸猾者为之,无赖者为之,犯罪人为之,缙绅豪强之仆叛逃之奴为之”。以此可见,清代监狱直接管理者———狱卒的来源就不好,多来自社会下层且其中有些人还“劣迹斑斑”,想让这些杂色人等品行高尚起来,无异于天方夜谭。
清代胥吏的录用称为著役、参役或者承充,承充途径有佥充、捐纳、召募和贴写内遴选等几种方式。就拿“捐纳”来说,“书吏承充按纳银多寡分送各衙门办事”,这种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的办法往往会诱发贪污腐败的弊端。清代关于狱政管理的专著《提牢备考》一书中所收集的律文、章程以及作者按语、附录杂文中,有许多是直接针对狱卒进行管理、对狱卒犯罪惊醒制裁的。从中足见清代统治者对于狱卒的管理难度和重要性的认识。除了对狱卒的失职渎职、贪赃枉法、虐害囚犯、违反章程、控制长官等行为予以处罚外,还专门收集了道光六年制定的关于专门制约狱卒懒惰、玩忽职守的日常行为章程以及“稽查南北两监事宜十条”,其中,有狱卒日常点名、换班、请假、押解、日常清洁以及监狱看管等规范性的规定。对狱卒管理立法是相当严密的,其最终目的就是想通过约束狱卒的各项行为,来保证监狱囚犯的正常生活,维持整个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防止狱卒的违法行为可能引起的监狱混乱,但这些不过是流于形式的一纸空文,在统治阶层的上层建筑监狱中从不曾真正实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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