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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微信专栏】之 483 妊娠合并室性心律失常的管理
本文刊登于《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2019年11月第35卷 第11期
作者:马玉燕,卢瑞慧
单位: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妇产科
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妊娠合并室性心律失常是一种常见的妊娠合并心血管系统疾病,严重时可致孕产妇心力衰竭、猝死以及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窘迫、早产及死胎等不良结局。该疾病的管理需要产科、心脏科、麻醉科及新生儿科等多学科共同参与,文章从妊娠合并室性心律失常的孕前咨询与评估、治疗、孕期管理及分娩期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减少母儿并发症的发生,同时强调多学科协作管理对疾病预后转归的重要性。

关键词:室性心律失常;妊娠;母儿并发症;药物治疗;多学科管理

妊娠合并室性心律失常包括孕前已明确诊断的室性心律失常和妊娠期发生的病变,妊娠期由于机体特有的生理状态及血流动力学等改变使心律失常的发生率显著增加,尤其是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的孕妇以及高龄孕妇。室性心律失常主要分为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及心室扑动(室扑)和心室颤动(室颤),临床上危及生命的室性心动过速和室颤在妊娠期间较少见,但合并器质性心脏病时室性心律失常和室颤发生率增高,可致孕产妇心力衰竭、猝死以及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窘迫、早产及死胎等不良结局,因此,加强妊娠期监护和管理,可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严重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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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性心律失常对妊娠的影响 
 妊娠期特有的生理改变使有心律失常病史患者的复发率增加,尤其是原有器质性心脏病的孕妇,另外高龄孕妇发生心律失常的概率与患心脏疾病的风险同时增加。
室性期前收缩是妊娠期常见的心律失常,妊娠期发生率33/10万,而室性心动过速为16/10万,室颤为2/10万[1]。室性期前收缩通常无特异症状,一般表现为心悸,对妊娠影响较小,但合并严重器质性心脏病者长时间频发室性期前收缩可产生心绞痛、低血压或心衰等。室性心动过速常发生于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偶可发生于非器质性心脏病患者,电解质紊乱及长QT综合征等亦可引起;非持续性室速(发作时间短于30s,能自行终止)的患者通常无症状,持续性室速(发作时间超过30s,需药物或电复律方能终止)常伴有明显的血流动力学障碍与心肌缺血。心室扑动和心室颤动为致死性心律失常,常见于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如冠心病、心肌病及心肌炎等,先天性离子通道疾病如长QT综合征、Brugada综合征等常发生室扑和室颤,严重缺血缺氧及抗心律失常药物的致心律失常作用等均可导致室扑和室颤。
室性心律失常时,孕产妇体内循环系统功能异常,使组织器官供血减少可致孕产妇缺氧,但轻度缺氧时对孕产妇自身影响轻微,随着妊娠终止,产妇身体功能逐渐恢复至孕前状态,大部分心功能可恢复至正常。但也有部分孕产妇尤其合并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可发生心力衰竭、恶性心律失常及心肌梗死等严重并发症,甚至死亡[2]。母体循环功能异常会导致胎盘供血不足,胎儿可有缺血缺氧发生。长期缺氧影响胎儿发育,可能会导致低体重儿及早产等情况的发生[3]。
2
孕前咨询与评估
近期出现心悸、晕厥等症状或已经明确诊断室性心律失常的患者,既往有器质性心脏病的患者或有心脏性猝死家族史等高危因素的患者,备孕前应向产科医师和心脏科医师进行咨询,行静息心电图、动态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等检查,进行心功能分级,评估身体状态是否能耐受妊娠,尽量在孕前进行药物或心脏手术治疗原发病。原发病进行干预后,再经医师重新评估决定是否可以妊娠。对严重室性心律失常(如恶性室性期前收缩、频发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或难治性室性心律失常的患者应充分告知妊娠风险,不宜妊娠者建议避孕。有心脏性猝死高危因素的妇女,孕前可植入心律转复除颤器(ICD),对孕前已植入ICD者并非是妊娠的禁忌证。对于干预后可以妊娠的患者也应使其充分知晓妊娠风险,妊娠后动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妊娠期、分娩期以及产后均有出现心脏严重并发症的概率,因此,应加强监测管理,避免不良妊娠结局。
3

妊娠期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

室性心律失常的常见原因是器质性心脏病,如冠心病、心脏瓣膜病及心肌病等,无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发生较少见。妊娠期间如发现室性心律失常,应首先寻找病因,确定患者室性心律失常的类型及伴发原有心脏器质性病变,根据心脏疾病情况决定治疗方案。在妊娠最后6周或产后早期,应排除新发室性心动过速的围产期心肌病。对症状轻、无器质性心脏病者可不用药物治疗;对有严重血流动力学改变或致命性心律失常患者给予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和(或)电复律、导管消融术等非药物疗法。

3.1   药物治疗    妊娠期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缺乏相应的循证医学证据,且抗心律失常药物可能存在胎儿毒性作用,使用该类药物可能有诱发胎儿心律失常风险,因此,使用时应权衡利弊,向患者充分告知风险,谨慎使用。治疗室性心律失常药物按照其作用的电生理特点分为4类,产科常用的药物有:Ⅰ类药物阻断心肌及传导系统钠通道,具有膜稳定作用如普鲁卡因酰胺、利多卡因、普罗帕酮及氟卡尼等;Ⅱ类药物是β受体阻滞剂,可降低心室率,如倍他乐克及普萘洛尔;Ⅲ类药物可抑制多种钾电流,如胺碘酮及索他洛尔;Ⅳ类药物为非二氢吡啶类钙通道阻滞剂,如维拉帕米。

3.1.1    室性期前收缩    室性期前收缩是最常见的心律失常,其发生与多种因素相关,如高龄、电解质紊乱、精神因素、药物因素及原有心脏疾病等。妊娠合并室性期前收缩根据其类型和原发病进行治疗。对于无器质性心脏病孕妇,无明显症状可观察,若症状明显如心悸、胸闷及心脏停搏感等,可使用β受体阻滞剂倍他乐克(口服12.5~200mg/d);伴有器质性心脏病时,早期可使用β受体阻滞剂,必要时行导管消融治疗,避免发生严重的心律失常。

3.1.2   室性心动过速    持续性室速患者无论有无器质性心脏病,常伴有明显血流动力学改变和心肌缺血,严重者可进展为室颤,须立即使用药物终止,降低心脏恶性事件或猝死的发生;伴有器质性心脏病患者,无论是持续性室速还是非持续性室速,均应治疗;无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发生的非持续性室速,如无症状或血流动力学障碍,可不必药物治疗。

3.1.2.1   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室速    器质性心脏病孕妇发生非持续性室速时很可能是恶性室性心律失常的先兆,应积极寻找诱因并评估预后,治疗主要为器质性心脏病的处理和纠正诱因,在此基础上应用β受体阻滞剂有助改善症状和预后。对于上述治疗效果不佳且室速发作频繁、症状明显者可按持续性室速用抗心律失常药物预防或减少发作。

       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发生持续性室速多数预后不良,容易引起心脏猝死。除治疗基础心脏病及寻找可能存在的诱因外,必须及时治疗室速。反复发作的多形性室速可用β受体阻滞剂和胺碘酮治疗。有血流动力学障碍者(如症状明显、意识清但血压低者)可使用利多卡因(1mg/kg)后行电复律,对于意识不清者使用胺碘酮。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者,应立即行同步直流电复律治疗;情况紧急(如发生晕厥、多形性室速或恶化为室颤)也可非同步转复。药物治疗无效应予电复律治疗,有条件者可选择植入ICD预防复发,若无条件者,可给予胺碘酮治疗,单用胺碘酮无效或疗效不满意者可以合用β受体阻滞剂。抑制或预防持续性单形性室速的复发可用索他洛尔(口服80~160mg/d)或倍他乐克及胺碘酮等[4-8]。需要注意的是器质性心脏病患者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后易增加心律失常的风险,因此,该类患者药物治疗常作为植入ICD后的辅助治疗[4-9]。

3.1.2.2   无器质性心脏病基础的室速    无器质性心脏病的室速亦称特发性室速,根据心电图特征可分为起源于右室流出道的特发性室速和左室特发性室速。大多数的特发性室速患者对β受体阻滞剂的反应良好,由于易复发,分娩后应予导管消融治疗。左室特发性室速,首选维拉帕米(安全剂量<480mg/d)静脉注射。非持续性室速且无器质性病变患者无症状时可观察,若症状明显或左心功能下降时,可使用β受体阻滞剂如倍他乐克或索他洛尔或维拉帕米治疗;若症状明显或药物治疗无效时,可考虑行导管消融治疗,特别是运动诱发的特发性非持续性室速。持续性室速患者可能与遗传性心律失常综合征有关,如长QT综合征是较为常见的遗传性心律失常综合征,孕妇易发生致命性室性心律失常,孕期使用的一些药物如阿奇霉素、红霉素和克拉霉素可能导致QT延长,在妊娠期和产后可口服β受体阻滞剂治疗长QT综合征[10-13]。

3.1.3   心室扑动和心室颤动    心室扑动和颤动为致命性心律失常,可致心脏骤停和心脏猝死,常见于缺血性心脏病,严重缺血、缺氧、预激综合征并房颤和极快心室率等均可引起,在妊娠期发生较少。心脏骤停者予以心肺复苏及除颤治疗,并静脉推注肾上腺素,对于难治性的室颤,可予以胺碘酮治疗。

3.2   电复律    妊娠期心脏复律是安全的,电复律不影响胎儿血流,并且诱发胎儿心律失常或早产的风险很小。对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心动过速,应立即进行电复律。

3.3   导管消融术    射频消融治疗室性心动过速和室性期前收缩均有效,对部分患者不适合药物治疗或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时,可考虑在妊娠中期行射频消融治疗,以减少射线对胎儿影响的风险[14-15],使用非荧光镜电子解剖标测和导管导航系统,在治疗经验丰富的中心进行治疗。

3.4   ICD    对于室性心动过速患者,建议妊娠前植入ICD。若在妊娠期出现适应证,特别是对于胎龄超过8周者,首选超声心动图指导或电子解剖标测帮助下单腔室植入ICD,妊娠期间植入ICD安全,不会导致ICD相关并发症的风险增加。

4
孕期管理

4.1   定期检查    孕早期应评估妊娠合并室性心律失常患者妊娠风险,告知妊娠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并发症,根据妊娠风险分类,指导孕妇到相应级别的医院进行定期规范的检查,并定期监测心功能。对严重室性心律失常或难治性室性心律失常的孕妇,应行人工流产终止妊娠。

       孕中、晚期的大部分室性心律失常心功能正常的孕妇产检次数同正常妊娠者,若妊娠风险经再评估后增加,应增加其检查次数,缩短产检的间隔时间。严重室性心律失常的孕妇,医师需充分告知病情,并综合医疗条件、患者和家属的意愿等因素来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但是难治性室性心律失常、心律失常症状加重、以及出现严重心脏并发症和心功能下降者则需立即终止妊娠。

4.2   胎儿监测    在孕中期行胎儿心脏超声筛查胎儿心脏病,若胎儿有先天性心脏病,应产前诊断排除胎儿染色体异常。妊娠合并室性心律失常患者常见的胎儿并发症有早产、胎儿缺血缺氧及低出生体重等。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者应加强监测胎儿心率和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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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期管理

5.1   终止妊娠的时机    终止妊娠时机的选择需根据心脏病妊娠风险及心功能分级。不伴有器质性心脏病的多数室性心律失常孕妇可以妊娠至足月;严重室性心律失常如恶性室性期前收缩、频发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者,若选择继续妊娠,即使心功能Ⅰ级,也建议在妊娠32~34周终止妊娠;部分孕妇经过临床多学科评估可能需要在孕32周前终止妊娠,严密监测可适当延长孕周;但当孕妇有严重心脏并发症或心功能下降时需立刻终止妊娠。难治性室性心律失常者属妊娠禁忌证,一旦诊断需尽快终止妊娠,如患者及家属在充分了解风险后仍拒绝终止妊娠,需要转诊至三级综合医院诊治,以保证及时和有效的抢救,根据孕妇病情和胎儿情况,考虑适时终止妊娠。

5.2   终止妊娠方法的选择    妊娠合并心律失常的孕妇,决定分娩方式的因素主要有患者血流动力学及心功能的情况和产科指征。妊娠合并心律失常本身并不是剖宫产分娩的绝对指征,但心律失常的发作难以控制引起血流动力学的不稳定者,则建议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

5.2.1   经阴道分娩    大多数室性心律失常且心功能Ⅰ级的孕妇可耐受经阴道分娩。分娩过程中需要加强心电监护,注意询问孕妇的自觉症状,监测心脏情况;有条件者可行分娩镇痛,有助于减轻疼痛,保持血流动力学稳定;必要时可使用产钳或胎头吸引器助产,尽量缩短第二产程,减轻心脏负荷;产程中持续胎心监护。

5.2.2   剖宫产

5.2.2.1   手术指征    心脏病妊娠风险分级≥Ⅲ级且心功能≥Ⅱ级,严重心律失常如恶性室性期前收缩或频发的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伴有不稳定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器质性心脏病或先天性心脏病,高风险儿茶酚胺敏感性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或者有产科剖宫产手术指征者,建议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5-6]。

5.2.2.2   围术期处理    剖宫产术以择期手术为宜,应尽量避免急诊手术。术前准备充分,请麻醉科和心脏科医师会诊,选择合适的麻醉方法,无禁忌证首选硬膜外阻滞,全身麻醉适合伴有其他严重疾病如凝血功能障碍使用抗凝或抗血小板药物、穿刺部位感染等椎管内麻醉禁忌证者及严重胎儿窘迫需紧急手术者等情况。

       术中持续心电监护,应注意控制心室率,保证血流动力学稳定。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有创监测,控制补液速度和胶体液的应用,防止心脏负荷的增加。胎儿娩出后腹部沙袋加压,防止腹压迅速下降而导致的血流动力学改变。术中可用缩宫素预防产后出血,但要注意监测血压,防止过度波动。术后进行心电监护,限制液体量和输液速度,评估心功能情况。分娩后72h内发生严重心脏并发症的风险仍较高,术后应继续实施有效的镇痛,以减轻疼痛引起的应激反应。

       综上所述,妊娠合并室性心律失常患者孕前应进行风险咨询和评估,孕期加强母儿监护,早期识别并治疗患者心律失常,选择适宜的终止妊娠时机和方法,由产科医师、心脏科医师、麻醉科和新生儿科共同管理,以保证母婴的安全。

参考文献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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