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之所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就是因为劳动者初到用人单位,需要一个适应期、熟悉期、磨合期。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有可能会感到对方不适合自己,因而都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则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不合适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不适合本人的发展目标与成长计划,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上述第三十七条只规定了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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