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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法律依据合辑
※ 民法总则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附录:92年版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收养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的复函
※司法部关于为赴日人员生父母办理同意送养公证应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案例汇编
※ 民事案例 | 丁福荣诉丁木林继承纠纷案(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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