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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违约金是否属于优先抵充之列?
裁判要旨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就本案而言,各方当事人确认债权人已收取相关款项,且对该部分款项的清偿顺序没有特别约定,依法应遵循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的清偿顺序进行抵充,而违约金并不在优先抵充的顺序之列,原审法院将该款项先抵充违约金,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明显相悖,适用法律有误。

案例索引
《上海乔普贸易有限公司、殷剑波等合伙协议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申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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