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将于9月1日起试行的《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与2000年出台的原条例相比,明显的变化是放宽了对“非婚性行为”的处分:“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删除了“未婚先孕或婚外性行为造成怀孕的,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的条款。
由此,笔者不禁想起了不久前关于重庆师大的校规争议。因为该校公示的《重庆师范
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中有“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而倍受争议。两相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两高校对大学生“非婚性行为”的处分可谓大相径庭。那么,同是高等学校,为什么对学生同类违纪行为的处分竟有如此巨大反差呢?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缺少一部统一的“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对大学生的管理,没有一部层次高的专门法律加以调整,甚至连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都没有。长期以来全国各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主要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然而教育规章也是粗线条的,笔者查阅了教育部网站上的“教育部门规章”信息,当前在线的69条信息中,并没有“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这意味着,我国对1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违纪处分规范在规章这个层面上也是一个空白。
事实上,对在校大学生的违纪处分制定规范性文件都是由各个高校自己进行的,可谓各行其是,各显神通。尽管它们依据的均是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由于其内容笼统,因此各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时,自由裁量余地大,造成同类违纪行为处分的轻重不一。
当前,教育部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各地高校正在加紧修改原来的学生管理规定。而在学生违纪处分方面,教育部新规仍然寥寥数语,只规定了“责罚相当”的一般处分原则、处分的五大种类以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形,此外便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这等于把规定学生违纪行为种类,并根据不同种类和情节设定处分措施的权力简单而全面地授予了各高校。与旧《规定》相比可谓换汤不换药。
在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各高校必须而且应该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是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毕竟高校行使的权力中部分属于国家授权,对国家授权高校是不能自行其是的。同时,无限扩大高校权力,对与之处于平等地位的学生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总之,我国目前对大学生进行违纪处分的规范,主要表现为高校内部纪律,地位过低,其约束力和权威性难以保障,同时对学生权利救济也不能很好地给予保障,极不适应日益发展壮大的高等教育事业,迫切需要(至少)由教育部制定一个统一的“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便在各高校都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处分标准,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华南新闻》 (2005年07月15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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