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
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
(4)辅助器具费。
二、工伤伤残待遇
(1)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倍。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倍。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倍。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倍。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倍。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倍。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倍。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倍。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倍。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倍。
(3)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五六级伤残津贴仅限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限五到十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三、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倍。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职工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职工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