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昌梦 律师
贸易救济与竞争法、公司商事、并购重组、私募投资
0592-6304593
suchangmeng@tenetlaw.com
施静仪 律师助理
贸易救济与竞争法、公司商事、并购重组、私募投资
0592-6304271
shijingyi@tenetlaw.com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让商战有底线,或是该法的初衷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过对于规范商业行为,经济有序发展的积极作用无可置疑,但是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市场竞争更加活跃和激烈,以及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多起广受关注的经典商战案例,如3Q大战、蒙伊大战、王老吉掐架加多宝等,可以说一部已“服役”24载的法律,已无法适应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异军突起的今天,修订迫在眉睫。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同日向社会发布(主席令第77号),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为: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以下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亮点一:对网络刷单和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规制
随着近几年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双11”已成为国人的购物狂欢节,但是电商平台普遍存在的虚假宣传,也不断损害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内容,也就是说今后经营者对自己产品虚假宣传,或者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的,都将受到严厉查处,“网络水军”经营者未来的日子将不会好过。
亮点二:“傍大牌”将受到严厉处罚
明明是“康帅傅”,包装却和“康师傅”相似;明明是“漂柔”,却和“飘柔”包装相似。对于这种广受消费者诟病的“傍名牌”的行为,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混淆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三: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条款
相信很多用户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都有碰到主页被篡改的情况,或者软件不兼容的情况,比如说之前轰轰烈烈的“3Q大战”。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除遵守竞争法的其他规定外,还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对于强迫用户二选一、强制跳转、恶意不兼容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规定了10-300万元的处罚。
亮点四:员工的贿赂行为推定为经营者行为,但允许例外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三款新增了关于经营者员工贿赂行为的推定,也就是说从今以后经营者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将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但如果经营者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行为与谋取交易关系与竞争优势无关的,可以豁免。相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后将对经营者内部员工管理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亮点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说该条款对于提升法律实施效果、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引导社会共治具有重要价值。
亮点六:增加规定对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措施
为保障法律实施和提高执法效率,针对执法的瓶颈问题,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8条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条款一方面完善执法的正当程序,另一方面明确了经营者的配合调查义务,在面对调查时,经营者既要控制“自证其罪”的风险,也要避免因配合不当而被直接施以处罚。
亮点七:增加采取执法措施的报告、批准程序
本次修订还针对执法层面的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赋予了监督检查部门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的权利,但是在采取执法措施前增加了书面报告、批准程序。客观上这将减少一些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随意的和执法动机存疑的“调查”行动,值得重视。
此次修订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进入一个新阶段,也必将推动我国商业竞争朝着良性、规范、和谐、有底线的方向发展。但是法律的完善永远在路上,任何法律修订都会留下或多或少的缺憾,相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在执法适用中不断丰富,更好的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