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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家庭暴力,13岁少女跳楼自杀

 【导读】在大多数孩子们的心中,家应是他们温暖的港湾;父亲母亲,是给予幼小心灵庇佑的守护者。然而青岛13岁少女孙正雯心目中,父母化身拳脚相向残暴的凶手,因不堪长期家庭暴力,她留下捐献遗体的遗嘱,从高楼一跃而下,离开这个让她备受折磨的世界…… 
 【少女遗书】 

【少女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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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孩子,正在遭受家庭暴力?


  目前全世界每天有540多名儿童死于虐待。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也有上升趋势。专家还指出,儿童受到的家庭暴力不仅仅指身体的殴打、体罚等,还包括精神,诸如对儿童的疏远、冷漠、贬低与压抑等方面。
  2011年3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通过针对6年间338起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统计,发布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本报告所称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编者注)。报告显示,调研的338起案件中高达86.33%的家庭暴力源自“父母施暴”,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案件仅占一成左右。 发生此类案件的家庭中,父母普遍没有将未成年人当作享有平等权利的人来对待,而是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处置。更为恶劣的是,一些父母甚至将孩子当做赚钱工具,出卖、出租或携带、强迫孩子 乞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准确,受访者中很多父母“并不认为打孩子就是家庭暴力”,认为只有“程度严重的伤害才是家庭暴力”。还有部分家长认为,只要动机是为了孩子好,暴力行 为便是合理的,“轻微教训一下孩子不算施暴”,甚至有的家长在遗弃或杀害孩子后认为“是为了解脱孩子的痛苦”。在这些问题家庭中,不懂得尊重孩子的陈旧观念,使得父母并没有将自己的行为与 家庭暴力联系在一起。
  报告显示,因“错误的管教观念导致对孩子施暴”的占调研案件总数的13%,主要体现在因孩子不听话、撒谎、顶撞父母或怀疑孩子偷拿家里钱财和督促孩子的学习而暴力管教或管教失手。这些案件中, 当邻居制止或公安人员介入时,施暴父母多数表示出“打自己的孩子,别人管不着”“打他也是为教育他”的陈旧观念。
  另一个家暴高发群体来自留守儿童家庭。由于父母外出,多将儿童交由亲属抚养,因而权利保护的问题很难解决。 调研中发现,相较于稳定、健全的家庭生活,单亲、继亲家庭以及流动、留守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地点、父母结构发生变化的家庭更易发生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53.34%的案件发生在 此类家庭中。 虽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但是归纳起来,家庭背景发生变化的儿童更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引发的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最高。

家庭暴力,给孩子的伤害到底有多深?

  每个孩子都有下列四种需要:首先就是父母的爱护和关怀,而不是父母的责怪和打骂;第二点,被他人接受,被他人尊重;第三点,得到别人的赞赏;第四点,在家里有地位。而滥用体罚会破坏孩子的这些心理需求。心理学家研究发现:父亲经常打女儿,会造成女儿缺乏自尊、自爱和自信,在青春期容易出现早恋,还会使女儿数学成绩差;父亲经常打儿子,会造成儿子逆反心理,不愿服从社会规范,或者退缩、幼稚,缺少男子气;母亲经常打儿子,会造成儿子缺乏自信心、挫折感、多疑、没有安全感等。也就是说,打孩子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造成新的心理问题。
  滥用体罚会丧失惩戒的效果。体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如果滥用,父母动辄就是几板子或几巴掌。打孩子打惯了,习以为常了,孩子对打也就没有了惧怕。孩子一旦对打失去了惧怕。“打”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也就丧失了它的威慑力。这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听到有些孩子所咕哝的:“动不动就打,只会打”。美国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有40%的父母觉得打骂之后,孩子的表现还是一样。
  滥用体罚不能真正让孩子明辨是非。国外有专家分析了自1938年以来体罚孩子的众多后果,跟踪分析了打屁股对孩子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她认为:通过打孩子屁股,你可以让孩子暂时听话,但问题是,孩子心里并不特别清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你应该让孩子从内心里懂得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不是“如果我怎么怎么了,妈妈就会打屁屁……”否则,一旦家长不在身边,不存在打屁股的威胁了,孩子们就不会有分辨是非的主动性了。
  滥用体罚还会使孩子学习错误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打孩子绝对不是什么好的教育方法,只会是对孩子的一种个性压抑,尤其是给孩子造成一种错觉:弱者要服从于强者,暴力可以解决问题,这是很糟糕的。孩子往往会从父母那里学会了“以暴制暴”,学会了“打人经验”,染上了暴力行为。日前,美国一个专家小组分析调查了过去60年有关“打屁股”的案例,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童年经常挨“屁板”的人们更容易滋生侵略性、反社会的行为,更容易虐待配偶和孩子。

儿童家庭暴力,施暴父母为何难惩处?

  通常情况下,发生家庭暴力,我们首先要求助于周围的各方面力量,如亲朋好友、“110”报警中心、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组织、妇联组织等,争取在事态还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矛盾。如果暴力情况严重,受暴人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相关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论、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争取人证(向熟人展示伤处等);如果暴力情况经常发生,那就要考虑以故意伤害或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离婚诉讼以防发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然而,由于儿童受到亲情影响和能力所限,在暴力事件发生后,极少去报告父母的家暴行为。其他家庭成员、村委会、居委会也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往往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外人不便干预,通常不选择主动报案。同时大多数人也将暴力理解为程度严重的伤害,对于儿童受暴案件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往往没有人或组织进行报告和干预。 即使有父母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主动报案的,也是在发生了极端伤害、家庭拐卖等严重后果之后。除此之外,大多数上报案件也缺乏有效处理。施暴人本应因严重家庭暴力而受到追究及惩戒,但由于目前我国对父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这些父母大多得不到有效的教育和惩罚。只有在多次虐待、携子自杀这类性质极为恶劣的事件发生后,引起公众的舆论影响,施暴父母才受到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
  在暴力发生家庭中,“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而这一观念又进一步导致事件发生后,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报告及制止。除此之外,社会公众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案件报 告意识的缺乏,也加剧了儿童在家庭中权利状况缺乏有效监督的现状。

 法律政策缺失“儿童视角”

  据了解,近年来为了预防和减少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我国已先后制定并修订了一系列相应法律及行政规章、政策。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对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对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治安处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政策依旧非常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外,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实施办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等 法规对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也大多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此外,即使部分法律中涉及了家庭暴力相关议题,也大多将注意力集中于妇女群体,而未将未成年人与之区别开来,法律政策中仍然缺乏“儿童视角”。例如,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没有体现未成年人不 同于妇女的主体特殊性,在紧急救助与庇护方面也缺少专门的、符合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和措施。 除此之外,目前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此类案件往往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条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忽视了未 成年人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如果未成年人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未成年人自己起诉就会出现难以被法院受理的情况,这也成为司法实 践中的一个难题。
目前针对虐待罪的犯罪认定标准不明确、现行对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立案标准过于严格,都进一步致使此类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施暴人受不到法律的有效追究。
【结语】:请不要以爱的名义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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