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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祖文化济宁探源 | 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的社会矛盾(上)

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的社会矛盾

从母系氏族社会后期开始,母系氏族除了不断分化为若干女儿氏族以外,在母系氏族内部普遍出现了更多的更小的母系亲族,有人将这种母系亲族称之为母系大家庭。它仍按母系关系计算,子女知母不知父,其婚姻形态是族外婚。母系亲族既是一个生活单位,也是一个生产单位,基本上是一个亲族居住一栋房子或在一个单位的住房群内共居。每一个亲族有一个族长。从发掘资料看,如华县元君庙墓地,合葬墓约占70%,每一个合葬墓少则2人,多者达25人。合葬墓是一个亲族在一定时间内死亡成员的墓葬,是母系氏族内部更小亲族集团的反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母系氏族或母系亲族便转化为母系家庭公社了。这种转化的根本原因是对偶婚的产生。一般来说,原始社会的婚姻都经过了杂婚、血缘婚、氏族外婚、对偶婚,到父系氏族社会的主要婚姻形态一夫一妻制。对偶婚是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的一种婚姻形态,这种婚姻形态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有人称对偶婚为不固定的一夫一妻制。自从对偶婚产生以后,母系氏族或母系亲族就转化为母系家庭公社了。从民族学资料来看,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有些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仍保留着某些母系氏族的残余,云南永宁纳西族的婚姻是女婚男嫁;云南西双版纳的勐海、孟连、澜沧等地的傣族和佤族,恕江贡山的独龙族,皆保留着对偶婚的残余。

对偶婚是一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较为固定的婚姻偶居,由男女双方组成对偶家庭,男子从妻所居,双方比较容易离异。在对偶婚的初期阶段,男子不参加女方氏族内的一切生产劳动和其他活动,更不与女方在一起生活,白天在男方自己的母系氏族内参加生产劳动,衣、食由自己的母系氏族提供,晚上到女方所在的母系氏族里的女方处过夜。对女方氏族的一切生产、生活资料都无任何权力干涉。男子死后,葬于自己母系氏族的公共墓地。女方死后则葬于女方母系氏族的公共墓地。这时的男方与女方母系氏族没有任何经济联系,两性的结合也比较松散,绝大多数的“家庭”,其子女仍旧是“知其母,不知其父”,氏族的世系仍按女方计算。因通婚的双方属于不同的氏族,子女属母方氏族,父方对子女没有任何权利,所以父方对子女也不尽任何义务。在对偶婚阶段,既然没有两性关系长期稳定的“夫妻”,也就不可能有所谓的夫妻合葬。因此,这一时期的同性合葬墓中,其合葬者的关系,或为同氏族兄弟,或为同氏族姐妹。由于在母系制阶段,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女子随母方氏族,因此在当时只可能有母亲和子女合葬,不可能有父亲和子女合葬。众多的考古发掘资料已证实了这一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男人在生产劳动中的作用逐渐突出,母系氏族终于在生产和生活中容纳了异族男性,使得对偶婚进一步发展为男性不仅从妻所居,而且也可以参加女方氏族的生产和生活,使男女偶居发展为相对比较固定的女婚男嫁,使母系氏族内有了对偶家庭。这样,父系血缘就渗透到亲族内部,出现了夫妻、父子、岳父与女婿、姨父与姨侄、舅父与外甥等新的亲属关系。因此,也就使母系氏族或母系亲族转变为母系家庭公社了。这时对偶家庭没有自己的经济,而是依附于母系家庭公社而存在。因此,它还不可能使母系家庭公社解体。母系家庭公社虽然有了父子、夫妻关系,但仍属母系氏族社会,它和母系氏族有共同之处;从血缘上说,母系血缘起主要作用,世系从母计算。再加上母系氏族或母系亲族构成的传统的社会集团——部落的束缚,因此,母系家庭公社的解体,不经过一场场激烈的争斗和革命是不可能的。

部落,是由同一血缘的两个以上的氏族或胞族(相互通婚的氏族组成)组成,部落可以没有胞族,但不能没有氏族。部落是原始社会最大的社会集团,每一个部落都有自己特定的地域,有共同的方言。部落设有议事会,从发掘的村落遗址看,村中心最大的房子便是议事会的议事场所。议事会由各氏族的长老、族长组成,任命部落酋长,负责处理重大纠纷和其他事宜。酋长一般由老年人担任,没有特权,他们一般是妇女,也可能是男子担任,这个男子可能是老年妇女的兄弟、儿子或她姐妹的儿子,但绝不可能是她的丈夫或女婿。

社会组织和婚姻家庭制度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的产生和发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换言之,当旧的经济基础为新的经济基础代替之后,旧的社会组织、婚姻家庭制度必然为新的社会组织、家庭婚姻制度所代替。从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开始,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提高,锄耕农业已较发达,有的地方还过渡到了犁耕农业,渔猎生产下降为社会的辅助性生产,身强力壮的男子开始从渔猎活动逐渐转入农业生产领域,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妇女则从农业生产的第一线退居家庭,从事家庭用品的生产劳动。在手工业方面,陶器的制作由手制陶发展为轮制陶坯,生产工序较多,劳动强度较大。很显然,这些劳动强度较大的手工业更适合男人操作;加上男子无生育、家务之累,于是取代了妇女在手工业生产领域中的主导地位。由于对偶婚的进一步发展,母系氏族接收异族男性,使男性血缘日渐突显,也大大激发了男人的生产生活热情,使男人的智慧和能力在历史上第一次释放出来。

导致父系制代替母系制的思想驱动力,是男子试图改变财产的支配权及财产继承制,以保证自己的私有财产。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使劳动剩余产品越来越多,男人希望继承父亲的劳动剩余,也希望自己创造的财富由自己的子女来继承,这就奠定了父系制的思想基础。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系血缘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一般来说上层建筑都落后于经济基础,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的经济基础虽然已经发生变化,而母系氏族社会盛行的对偶婚并没有改变。对偶婚是男子从妻所居,使男子能够确认自己的子女,父子之间的关系加强了。另一方面,对偶婚夫妻之间尚未组成巩固的家庭,也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他们要参加母系家庭的生产劳动和消费。这种家庭婚姻很容易破裂,对男子来说,不管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创造了多少财富,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准备离去。因此,对男人来说,只有废除对偶婚,建立以男人为主的一夫一妻制,实行丈夫对妻子的独占同居,才能有自己真正的子女,为实现父系制创造条件。

为实现父系制这一理想,男人们曾经历了极其复杂、艰难和长期的斗争。男人们的这一理想,包含了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必然会引起妇女的不满和反抗,更会受到当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氏族及氏族部落集团的严厉封杀。这样就使得男人与女人之间,特别是男人与母系氏族制度之间的矛盾愈加激烈,一场轰轰烈烈的男人造反的历史大革命便从此拉开了序幕。

(未完待续)


选自《始祖文化济宁探源》彭庆涛 彭求实 著

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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