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钱列阳:新规将威逼利诱纳入刑讯逼供范围是一大进步

法制网见习记者马越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就此规定,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

该规定提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钱列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侦查机关没有采取足够的、必要的、完整的刑事强制措施而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逼供,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在基层侦查机关比比皆是,所以这一条规定是及时的、明确的指出,这种变相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而通过这种违法行为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排除。

钱列阳律师指出,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威逼、引诱、欺骗这些方式获得的证据也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我国办理刑事案件对排除非法证据的一大进步。因为以前的刑讯逼供只限于肉刑,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相关人员人身的伤害,对于以威逼、引诱、欺骗这些方式获得的证据被认为是一种预审策略,没有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也就没有作为刑讯逼供的范围。除此以外,新规还将以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进行威胁,来要求被告人认罪或者招供的情形也纳入其中,说明对刑讯逼供的范围明显扩大。

不过,钱列阳律师还认为,该规定的出台,也存在一定不足之处。比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他谈到,很多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无法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事实上那些常见的刑讯逼供的手段,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晒、烤、冻、饿、被威胁等等,是无法留下来再到法庭上面逐一呈现的,所以让被告人举证自己被刑讯逼供往往是相当困难的。再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律师、辩护人看到的笔录的内容和播放出来的录音录像的内容是不相同的,两个内容并没有达到真正的同步,以及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录像之前被刑讯逼供,在正式录像的时候也无法展现出来的情况等等,该规定并没有对这些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此外,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困扰排除非法证据的最大障碍,即刑讯逼供以及变相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如何证明,如何将这种客观情况从事实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这些都是今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钱列阳律师说道,再次出台这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排除非法证据这一方面的重视,而刑辩律师们的未来则任重而道远。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易延友:以信仰上帝的心态信仰法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讨会(结)
证据排除规则 | (二)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辩护”的39条行为指南(律师实务)
全网首发,全民须知,全文干货:刑事辩护的49条金律
非法证据与举证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讨会(二)
律界丨刑事辩护的49条金律(绝对值得好好收藏)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