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如果一份合同采用简易征收,3 年内所有合同全部按 3%征收么?还是仅仅是这份合同按 3%,其他还是 9%?
小编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2)第七条关于建筑企业纳税方式的规定分析,建筑企业可以根据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式(符合条件的)。
所以,小编认为如果一家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同时有多个工程项目,其中一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其他项目还可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但是各个项目需要分开核算。
总之,建筑企业施工项目是按照工程项目来选择是否采用简易计税,而不是整个企业所有业务都是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后,该项目对应的所有合同都应采取简易计税,并且 36个月内不得改变。
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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