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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又哪些规定?哪些情况下能解除?

股权转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是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

股权转让合同与大部分民事合同不同,它具有更多地法定的生效条件。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此种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

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受让股权时起生效等,此属典型的约定生效条件。

因此,一个已经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股权转让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应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合同的订立,还有程序上的特别要求。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这个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事先将与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受让方的情况、拟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向公司通报,由公司股东会对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作出决议。此外,还有一个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在何时行使或主张的问题,《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只有在公司股东会议同意转让或者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股东才可以转让。出让股权的股东才可与受让方按照向公司其他股东已经通报的情况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即使在通知公司之前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的生效,应理解为是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该转让且公司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有限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撤销。

另外,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有区别的。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也尚需当事人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

作为一种类似买卖的有偿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同样面临其转让的标的物——股权——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发生变动的问题,其中理清股权变动与股权变更登记的关系变得尤为重要。该问题直接涉及受让人能否因股权未发生变动或未进行变更登记而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退还股权转让款。

股权变动及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变动的具体时点是以转让协议成立生效时、或股东名册变更时、或工商变更登记时为准,仍存在较大争议。

股权转让中转让人的义务与公司的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为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从转让人处获得基于股东资格所享有的权利。故讨论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人的义务的重点在于,转让人如何作为才能视为其履行了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

受让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取股权的过程中,转让人的义务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并积极配合相关手续,公司的义务为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那么,假设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长时间未变更,受让人能否以此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转让人退还股权转让价款?如果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未变更是因转让人未履行通知公司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从而导致受让人取得的股权缺乏对抗效力,则受让人获取完整性股权的目的并未实现,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转让人退还股权转让款。

如果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未变更是因公司在转让人履行通知及配合义务后,未及时为受让人办理前述手续,那么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转让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合同目的即使未实现也并非转让人造成,且公司也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对方,受让人仅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手续,而不能以此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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