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劳动合同就是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过,签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一定能够确定吗?还真的不一定。
小林原本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今年年初偶然看到一家服饰公司招聘员工,待遇什么的都还不错,小林就去应聘了,经过一番洽谈,双方都很满意,当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林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好辞职来本单位入职,报到后建立劳动关系,如果超过一个月,将不予录用。小林高高兴兴回到了家,准备辞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辞职的事情被一拖再拖,一个半月后小林才办完了离职手续。当小林到服饰公司报到时,被告知由于其晚到了半个月,公司已经招了别人,不能再录用小林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小林不服,认为自己因为要入职服饰公司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而且已经与服饰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就应该与服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了,现在因为自己晚到半个月就要解除于法无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那么小林能不能如愿呢?仲裁委给出的裁决对小林的请求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服饰公司与小林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而且在此期间,小林并没有向服饰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劳动关系并不成立。
大家要注意了,只有真正入职起才能算建立劳动关系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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