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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案例 | 保税库盘亏咋整?罚上十来万好像都是小钱钱
最近有胖友问
区内保税物流企业保税是不是很好做
嗯,我想了下,应该很好做啊!
他又问了一句,海关风险比区外小么?
我又想了一下,应该比区外小啊!
他又问了一句,处罚多不多?
我又想了一下,不多啊!
我又一想回复,但也是有的
他又问了一句,一般啥样的
嗯,就有了今天的发布了
来来来,都是保税物流企业保税出事了
海关怎么处罚他们,上两个热乎的案例:
当事人:上海一个叉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对当事人编号为0603的保税仓库进行核查。

经查,该仓库中货物数量短少11791903个,价值215406.06美元。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45183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46812.2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简单吧,海关核查
东西了少了个十百千万十万--一千多万个
价值个十百千万十万二十多万美金
你们是不是正在数数字,看看到底多少个?
你们先数着,我来贴第二个案例
当事人:上海两个叉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对当事人编号为0832的保税仓库进行核查。

经查,该仓库中货物数量短少588539单位,价值61433.96美元。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8148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8431.2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专项审计报告、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是不是一样的配方一样的味道?
都是外高桥海关!
都是保税核查
还记得我们说过核查与稽查的区别么?
不记得也没关系
反正跟本文没啥关系
看到了吧,海关查一查
少了
然后
罚了

故事就是这么简单
两家公司都是海关核查
数一数东西不对了,少了很多

然后呢,就出了个专项审计报告
为啥呢?
要正式啊!
总不能嘴上说说吧!
“专业”点扯呢,这叫固定证据是吧?

那么区内保税有风险么?
会处罚么?
多不多
不多
为啥?
因为很少查
那如果查的多呢?
那当然罚的多
毕竟核查都是抽查的嘛
你全部查试试,保证海关增收

突然发现,这个路线有点歪歪的!

嗯,俺们说回正题

区内企业是怎么处罚的?

依据:

1、所犯何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就是说如果这个东西海关有证据他们是擅自内销了或者怎么销售了的
还得先没收一下,然后再罚款!

那么,集中精神研究一下,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是吧
重点是哈?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有木有?
说白了,就是不明不白的不见了
可是没看到数量短少啊是吧?
别急,我们再看看处罚依据

2、怎么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是不是比海关法更详细了
多了个数量短少有木有?海关法没有这里有了!
是不是觉得咋跟区外处罚一样的
也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喏,顺手就把区外的提溜一下: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3、能减轻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还真能是吧?

至于为什么能?
咱们昨天的发布不是说了这个减轻从轻么
这个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是个兜底条款: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那么,这两家干了啥其他?
俺也不知道啊!案例上看不出啊!
我猜,这是个玄学领域的问题
反正你们知道能就是了


那么问题来了!

区内物流企业,只是存放,没有生产加工,为什么货物会少了呢?
还少了个千万个!

各位胖友,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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