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点,本文所讲“企业”,乃是一般企业,而非金融企业。
一、增值税方面
(一)收取利息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收到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不收利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
也就是说,不收利息,视同收取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有两个情况除外:
1、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收取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收利息
1、非关联企业
若借贷对象并非关联企业,且并不支付利息,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联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我们来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就是说,借款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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