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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如何税务处理?

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非常普遍。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应当纳税调整?是否缴纳印花税?

首先,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也就是说,实行营改增之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也纳入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但对个人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特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集团内关联方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虽然增值税上也视同销售,但免征增值税。

其实,无偿拆借资金如果抵扣的链条被打通,增值税视同销售也无所谓,上一环节缴纳,下一环节抵扣,总体税负并不增加。而根据现行政策:贷款服务不能抵扣。由此导致企业白白要缴纳6%增值税。值得欣慰的是:本次增值税法修改将贷款服务纳入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纳税问题有望得以解决。

注意:实务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筹集资金,并且约定:共同出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没有固定或保本收益),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作为利息性质的收入处理,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论是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股东没有收取利息不能视同销售,股东收取了分红,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仍然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次,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联双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也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应当注意: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应当是双方同时调整:一方调增,相应另一方调减,反之,一方调减,另一方调增。并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当加收利息,而不是滞纳金。

其三,印花税。 《印花税法》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单看这点,所有的借款合同均应缴纳印花税。但并非如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备注栏注明,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指的是以下单位和借款人签订的合同:1、银行业金融机构;2、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上述借款合同不包括同业拆借合同。实务中我们常见的关联方之间或非关联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俗称民间借贷),只要出借人不是金融机构,均不需就该借款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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