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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板,听我一句劝:员工再优秀,也别轻易给股权。

       最近看了一则新闻,如下:

原文的表述是:
“石榴集团现任董事长崔巍在9月11日举行的媒体沟通会上,在谈及外界对于公司「股东内讧」的传闻时,突然情绪失控,双腿跪地、双手捶地,指自己对公司治理权的变化引起外界关注感到羞愧,并表示已立下遗嘱,「将以生命为代价立誓解决问题”。
一个集团公司的董事长,采用这么不体面的方式来面向公众,实在让人唏嘘。
该文还附了石榴集团现任董事长崔巍的《陈情信》全文,读也来人感慨,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百度。
这里仅谈文中的一个问题,文中所言:
“后来我们公司开始上青岛进北京的历程。进京的那一年是2001,桑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和我一起进京,直到此时,桑依然只是我们公司的一名员工,那一年我 33岁,他 23 岁。进京之后我们的销售代理业务发展得很好,桑的工作也算努力和积极,而我为了全身心拓展地产开发业务,我决定将销售代理业务进行股份化改造,将销售代理公司一部分股份无偿赠予桑请名位注意,是无偿赠予!桑春华先生在取得公司股份的过程中没有投入过一分钱!”
“根据石榴集团2021年5月31日的招股书显示,石榴集团在上市前的股东架构中,控股股东为崔巍先生持有57.42%的股份,桑春华先生则持有41.58%的股份。”
崔董事长真是大方,当年的员工,现在持有的股份都快赶上自己了。
最近几年,可能是得益于一些“股权激励大师”的辛劳传播,“股权激励”异常火爆。
好像对于企业老板来说,不给员工搞点股权激励,就体现不出格局、做大不了事业一样。
非要效仿任正非,持股1%控制公司,主打一个“股散人聚”。
可惜啊,效仿任正非之前,还得掂量掂量自己有没有任老的格局、视野、人格魅力,公司有没有华为一样足够规范的各项制度。
股权激励搞得红红火火,一地鸡毛的又有多少。
往往最后是股散了,人也没聚起来。
说实话,就这些年的有限的观察,一个残酷的现实是:
对于公司、公司老板(大股东)来说,小股东能帮上多少忙,还真不一定;但是想恶心公司、恶心公司老板,那可真的太容易了。
一休哥是律师,咱拿规则说事。
持股比例再小,哪怕0.01%,那也是股东,《公司法》也赋予了他相应的权利。
举个例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这是股东的知情权。哪怕持股比例再小的股东,都有知情权。
崔董事长火气再打,也得承认“桑春华是公司股东,这是我个人历史的遗憾,也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员工(哪怕是高管),你可以开除或解聘。
股东你又不可能开除或解聘,可以说在目前的法律规则体系下,除非他自己愿意转让,否则你无法剥夺他的股东身份。
可以想象一下,你把一个优秀的员工吸纳为股东,可惜人心叵测,结果后面这小子出卖公司机密;或者过来几年,双方理念不合吧。反正主动或被动从公司离职了。
但是即便离职了,他虽然不是公司员工了。可他还是公司股东哎。
这时候他手持《公司法》,今天来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明天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你不同意?
那就法院见!
有兴趣的老板可以上裁判文书网,看看每年有多少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子。
即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理由充分、适当又合理,可是打官司的时间、精力,你耗得起吗?
况且,现在这诉讼,企查查、天眼查,随手都可以查得到。
你说你公司要是正在融资,潜在投资人一看,公司一大堆股东知情权纠纷。。。
连股东知情权都不能保证,请问还有哪个投资人敢投你?
说到融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七十一条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看到了不,增资扩股,小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股权转让形式,小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即便是小股东不优先认缴、不优先购买,但是公司增资扩股、你作为股东要对外转让股权,小股东知情权还是要保证。
所以“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特别提醒各位老板注意,按照上面第七十一条,你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里的过半数不是表决权,而是人数哦。
啥意思?
假设公司就两个股东,哪怕是你持股99.99%的绝对大股东,你要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没那0.01%的小股东同意,你可能还就转让不了了。
除非小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你可能觉得这个好简单,给小股东寄个快递,等三十天之后再转让。
呵呵,法规理解了。
倒是把工商局想简单了。
没有小股东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就是不给你办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你能咋办?
好吧,法院等你。
还是那句话,时间、精力,你耗得起吗?
还有,公司每年在发展,你作为大股东,呕心沥血、废寝忘食,连老婆生日都忘了、孩子升大学也没时间陪着去学校。
辛辛苦苦一年下来,打算分红,这一算不要紧,那个持股1%的小股东啥事不干,分红几十万。
一想到这里,每天都公司就感觉像吃了只苍蝇一样恶心。
“咋老子辛辛苦苦打拼这么多年,到头来成了给别人打工了。”
总而言之一句话:
留住员工的方式很多,不一定要给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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