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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究竟该如何理解?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出自《道德经》第二十五章,这句话的意思是论述“道”与天、地、人的关系,并教人法“道”自然。

老子哲学的主要范畴即“道”,“道”在《道德经》出现了70多次。道是一种混沌未分的初始态,它清静自正,无为自化,是天地之所始,万物之生母,是化生万物的本原。但他“寂兮廖兮”,无形无相,无声无息,无色无味,因此“道可道非常道”,没法用语言文字表达清楚。

于是老子就借用日常生活所能见到的一切具有道性的物质,从各方面来描述他的无为不争、虚空常有、生生不息、独立不改、无始无终,有无相生等等体征属性,比如用水,水具有善利万物而不与万物争,随方就圆事善能、动善时等特性,具备了道的不争、动静合宜的特性;道视之不见,听之不闻,持之不得,似空实有,因此用“谷”、“室”“毂”等来描述他的“虚空”而实“用”。等等。

道既是天地万物的本体,又是万物的法则,更是人应该持守的人生准则。老子认为,在人类所能看到,或能感知到的物质中,除了人本身,还有比人更大的地,比地更大的天,比天更大的道,“域中有四大”即:道、天、地、人。

“四大”在中国传统的“三オ”即天地人的概念上,增加了一个至高无上的“道”,将人们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天地”纳入到“道”的“统辖”范畴,重新构架了一套全新的宇宙观念,给原本狭隘的世界观打开了一个极其高远、极富想像力的宏阔空间。这既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颠覆,更是给人类正确认识自我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打开了一条通道。

道虽是“视之不见”、“听之不闻”、“搏之不得”的形而上,但是他始终贯穿于形而下的一切事物之中。他以天地万物为自己的生机体现,即“德”,也就是“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在此万物生息过程中,那些被人们赋予有意志、有目的的造物主:天、地、万物或者与天帝、神祗等,没有了任何可以干涉和“有为”的余地,一旦“为之”即是背道而驰。这就是“道”的力量,且这种力量是独立不改、周行不殆的。顺之者安生,逆之者危殆。

道,作为一个独立存在体,作为天地万物的本原,他成就了天地方万物,却并非刻意而为之,完全是顺其自然。

“道法自然”即是自得其然。“自然”是对道的存在状态及其作为的形象描述,此“自然”并非我们所说的“自然环境”“大自然”。因为道生天地万物,天地万物及其赖以生存的一切空间环境,都是由“道”所由出。若是道所取法的这个“自然”是大自然这个环境,那么,道岂能为天地母?《道德经》也就不叫《道德经》,而应该叫《自然经》。所以“道法自然”只能是“道取法他自己本有的样子”。

同时,道成就了万物,但并不是有意而为之,完全是自然而然,完全是自然无为状态下的“成就”万物。“生而不有,为而不特”,顺其自然是道的本性。这正是“无为而无不为”的哲学内涵所在,是这种“无为”在支配着天地万物的有无相生、生生不息。

这不只是天地万物的永恒法则,也是侯王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和方法,同时也是人之所以安身立命之根本法则:

天得一(道)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故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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