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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立法法》第8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可撤销的无效行为,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一、国监察委员会监察全覆盖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第8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12条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4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26条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28条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4条本办法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监察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最高法院《执行〈法官法〉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四、《法官法》

第32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徇私枉法;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3条法官有本法第3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法官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情形: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高法院纪律作风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1号近年来,个别干警徇私枉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为此,要以铁的纪律坚决整治,维护公平正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监督责任不力,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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