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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案例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志宇,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技校文化,北京天奥天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职员,于2016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根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博,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技校文化,北京天奥天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职员,于2016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金娜,女,1985年8月31日出生于天津市河北区,高中文化,北京天奥天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职员,于2012年4月1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谷怀陆,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临西县,中专文化,北京天奥天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职员,于2016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超,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技校文化,北京天奥天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职员,于2016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建平,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初中文化,北京天奥天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职员,于2016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志宇、于博、李金娜、谷怀陆、刘超、王建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1、张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1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艳峰、被告人胡志宇、于博、李金娜、刘超、谷怀陆、王建平及被告人胡志宇委托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秦根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10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胡志宇伙同被告人于博、刘超、谷怀陆、李金娜、王建平等人酒后在本市丰台区太平桥“我还年轻”饭店内,因不满被害人柳某1、张某1等人说话声音过大,无故对被害人柳某1、张某1进行殴打,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柳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胡志宇、于博、李金娜、刘超、谷怀陆于2016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查获。被告人王建平于2016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查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志宇、于博、刘超、谷怀陆、李金娜、王建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志宇、于博、李金娜、谷怀陆、刘超、王建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胡志宇系初犯,到案过程中能够配合侦查工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2.被告人胡志宇在案发后和其他被告人家属共同委托陈德昕向柳某1支付五万元,后再次向法院交纳赔偿款2万元;3.除被告人胡志宇外还有人参与殴打被害人;4.被害人对本案发生负有过错。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志宇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胡志宇、于博、刘超、谷怀陆、李金娜、王建平伙同王某1、刘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我还年轻”饭店内,因不满邻桌吃饭的被害人柳某1、张某1等人说话声音过大,酒后借故滋事,随意殴打被害人柳某1、张某1。致被害人柳某1左枕骨凹陷性骨折、硬膜外血肿、头皮裂伤;致被害人张某1头皮裂伤、耳廓挫伤,左眼周挫伤,指甲脱落。经鉴定,被害人柳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胡志宇、于博、李金娜、刘超、谷怀陆于2016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查获。被告人王建平于2016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查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柳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1日23时许,我和柳某2、张某1、芦宏伟四人一起到丰台区太平桥“我还年轻”餐厅二层大厅内吃饭,在我们后面也有一桌吃饭的人,大概有10多人。到了22日1时许,因为张某1、芦宏伟吃饭时发生争执,他们说话声可能有点大,这时在我们在后面有一桌吃饭的人里面过来一个男子,这个男子走到我们桌旁,指着张某1、芦宏伟说:“你们怎么那么大声,牛什么逼啊!”后他们的桌上的人就一下子过来了好几个人,好像要打我们,这时我赶紧起来劝对方,对方里面也有人劝他们,我们互相劝了一下,后来餐厅的人也过来劝,对方的人把餐厅的人推走了,然后对方大部分人回到他们桌上,但还有人要冲到我们这里,这时对方的一个人站在我们两桌之间还在劝对方,但是劝的人劝着劝着就对张某1说:“你带着眼镜,文质彬彬的,怎么那么牛逼啊。”这时对方的人突然就冲到我们这里,对我们四个人进行殴打,但是柳某2没被打,因为他一直在桌子最里面,没有人打到他。对方的人有拿拳头打的,有拿扎啤杯打我们的,我也被他们的人打了,我的头被啤酒瓶打了好几下,在对方打我们的时候,我还是劝对方人不要打架。对方里面也有人劝对方,但是劝不开。张某1还是被对方的人推走了,但是我一直在餐厅二层,我就不知道张某1被拖哪里去了,后来打了几分钟就不打了,对方人员陆续离开,他们还有人过来要给我们钱说是赔偿,我们没同意,后我下楼出了餐厅,发现张某1躺在餐厅门口的路边上。

对方吃饭的最少10个人,具体多少人不知道,他们中都有谁参与打架我说不清,估计有5、6个人参与打我们了。对方中好像还有个女的,她好像用啤酒杯砸我们了。打我们的人我都不认识,只知道对方是年轻人,当时太乱了,具体谁打我们了,我说不清。长相我也说不清。我、张某1、芦宏伟受伤了。我哥柳某2没被打,没有受伤。我头部受伤了,头上缝了8针,颅骨骨折。张某1也是头部受伤,指甲也掉了,其他不清楚了,芦宏伟好像没什么伤。我的伤是对方用拳头打的,还有用啤酒瓶打的。我没有还手打对方,我一直劝架,后来被打我也没还手。我们一方人员谁都没有还手打对方,都是被打了。

2、被害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0时许,我和柳某1、柳某2、卢某到丰台区太平桥我还年轻饭店二层吃饭,吃饭过程中卢某喝多了话有点多,我就和他有点抬杠,由于声音有些大引起了邻桌的不满。对方过来一个男子,对我们说你们小声点,柳某1就起身来劝,还有个服务员也过来劝,那边的一帮小伙子就和服务员嚷嚷起来了,一会饭店来了好多服务员就劝开了,后来邻桌的一个小伙子就走到我们桌边上,用手指着他们的人喊,你们都别动,邻桌的几个人就冲我们这桌过来,柳某1又起来劝,这时就有个人给了柳某1一拳,其他人就指着我骂我,然后就有好多人打我,柳某1在旁边劝架,他也被打了,同时还有个女的在边上往我们这桌扔杯子,他们其他人也摔了好几个杯子,后来那些人就把我从坐的地方往外拖,在二楼楼梯处把我从楼梯上推了下去,我从二楼楼梯上滚到了一楼吧台,后被一个男子拽出门,到饭店门口后,被那名男子又踢打了好几下,之后他们又出来好几个人对我进行了殴打,后来我就被打晕了,等我醒来后我就被救护车送到了医院。

邻桌大概有十个人左右,至少有六七个人动手打我们了。我左眼眶被打淤血了,头部被打了一个口子,左手小拇指指甲被打掉了,左手手腕处被打了一个口子。柳某1头部也流血了,具体哪受伤了我不清楚,其他部位我不清楚。柳某2、卢某受没受伤我不清楚。我的伤是对方好几名男子造成的,有拳打脚踢的,有用杯子砸的,具体是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柳某1的伤也是对方那几名男子打的,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好像还有一个女的,好像穿红色衣服,扔啤酒瓶,但是我没看清砸没砸到柳某1。

3、证人柳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0时许,我和柳某1、张某1、卢某到丰台太平桥我们还年轻饭店二层吃饭,过程中卢某喝多了话有点多,张某1就和他有点抬杠,由于声音有点大引起了邻桌的不满,对方过来一个男子,对我们说你们小点声,我弟弟柳某1就起身来劝,还有一个服务员也过来劝,那边的一帮小伙子就和服务员嚷嚷起来了,一会饭店来了好多服务员就劝开了,后来邻桌的一个小伙子就走到我们边上,用手指着他们的人喊,你们都别动,邻桌的几个人就冲我们这桌过来,我弟弟柳某1就起来劝,这时就有个人给了我弟弟柳某1一拳,一帮人就指着张某1,好几个人就指着骂他,然后就有好多人打张某1,我弟弟柳某1在劝,也在挨打,邻桌的人并把张某1从坐的地方往外拖,还有个女的在边上摔杯子,还有好多人摔杯子,我因为有脑血栓,我就慢慢的往桌子外面走,我就下了二楼,我正在往下走时,张某1就从二楼楼梯下滚了下来,就被一个男子拽出了门,我走到饭店门口的时候,我看到张某1已经躺在饭店门口,还有一个男子也趴在饭店门口,有个女的就过去踹张某1,后来他们就跑了。

对方都是20多岁的小伙子,大约十个左右,还有个女子,具体什么特征我说不清。我不能辨认出对方。我们的人没有还手。

4、证人芦宏伟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1日23时许,张某1叫我和刘国彪、柳某1、卢某一起到丰台区太平桥我还年轻餐厅二层大厅内吃夜宵。因为去之前我们四人就喝酒了,所以我当时在我还年轻餐厅内时也有点醉了。在我们后面也有一桌吃饭的人,大概有十多人。我们喝酒喝到了22日凌晨后,好像是因为我和张某1喝酒说话声音大了,这时在我们后面吃饭的人里过来人骂我们,谁过来的,骂的什么我也记不清了。后面的事我就更记不清了,好像是有人过来打我们,我都不知道我怎么回住处的。今早我接到柳某1的电话,说让我来派出所,我就过来了。

5、证人商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1时许,我正在店内上班,当时我在饭店二层内巡视,这时我看见B02桌的两个客人吵了起来,声音特别大,其中一名男子往地上扔了一把钱跟银行卡,他们桌的另外一名男子就将钱跟卡捡了起来,此时我还帮着去捡,可能B02桌的客人说话声音太大了。所以B08桌的客人要打B02桌的客人,B08桌和B02桌这两桌客人吃饭时没有看到接触。没有看到B02桌的客人辱骂B08桌的客人,B02桌客人是自己人互相说话声音大的。我不清楚是谁跟谁打了起来。

6、证人童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1时许,我在我们饭店二层上班,当时我在擦桌子,二层当时有几桌客人,这时不知道为什么B08桌的客人就过去骂B02桌的客人,当时我们商经理也在场,他就在旁边劝,这时B08桌的客人又将商经理围住,当时我以为他们要打商经理,我就用对讲机喊了一声二层有人要打商经理,之后我们后厨跟一层的服务员就上来了,上来后看到商经理没事,他们就下楼了,我也跟着下去了,后来我在一层听见二层又打起来了,打的挺厉害的,我害怕没上楼去看。

我在二层的时候没有看见有人打架,就是B08桌的客人骂B02桌的客人,但是没有动手,后来我下楼后楼上就打起来,具体是谁跟谁打了起来我不清楚。我还看见二层他们打完架后,B08桌的一个男性客人将B02桌的一名男性客人拽到了饭店门口,我没出去看他们在外面干了什么,也不清楚。

7、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1日21时许,我到我还年轻饭馆后开始吃饭喝酒,一会刘某就到邻桌和那边人嚷嚷起来了,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们这边的人都有点冲动,大家都起来了,于博就过去劝阻大家,我当时坐在椅子上没动。后来谷怀陆很冲动往那桌人那冲,但是被于博推了回去。后来于博又跟对方一名男子发生了口角,之后我们这边就冲过去好几个人把对方打了,我一看已经把对方打了,也劝不住了就没过去劝架。但是刘某、李某、刘超还有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一直在劝架,后来于博、谷怀陆就陆续把对方其中一名男子拽了下楼,之后我们也跟着下去了。我下楼饭店大门看见被于博、谷怀陆拽下来的那名男子躺在地上,他们几个人还围着那名男子。后来我们就散了,他们说去医院,我就往回家的方向走了。

我不知道为什么跟对方打架。我看见有谷怀陆、于博动手了,刘某、李某、刘超动没动手我没看见,其他的人我不认识,叫不出名字,他们动没动手我没注意。我们这边我就看见谷怀陆的脸流血了,具体怎么造成的我不清楚。

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1时许,我们店里服务员在对讲机里说二层有人打我们的经理商某,我就上楼去了解情况,我到楼上的时候人多的一方在推商某,我们店里的服务员把商某拉到一边,我听服务生说有一桌客人吃饭的声音太大,旁边另外一桌人多的客人嫌他们太吵就过去找他们吵架,我们经理商某就过去劝对方,对方就认为商某和另外一桌客人是一起的,就用手推商某,我以为没什么事情我就又下到一楼去了,过了一会我听到楼上有扔盘子的声音,我就问服务员发生了什么事,他说楼上有客人打起来了,我说咱们员工离远点,让他们打我报警,然后我就报警了,当时我也没有上楼,后来有一方的一个客人走到了楼梯口下楼,突然后面有一个人把他推下了楼,那个客人滚下楼头撞在收银台上,这时候有一个胖子从楼上下来,将滚下楼的那个人拖出了饭店门口,边拖边踹,过了一会又下来几个人,都出去了一起在那个人身上踹。我没有注意看具体怎么踹的,踹了几脚,踹哪里了,然后我就一直在催警。

双方打架的一方有四个人,一方有七八个人。当时我不在现场,我在饭店一楼,我就只看到了一个人从楼上被推下来,然后拖出去打。是四个人一方其中一个人被推下楼。边拖边踹的时候胖子踹的是那个人的背部。被推下楼的那个人40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短发,体态较瘦,穿什么衣服记不清了,长相记不清了,我也认不出来了。踹这个人的胖子30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短发,体态较胖,上身穿一件短袖,下身穿一运动裤,具体什么颜色记不清了,长相记不清了,我也认不出来了。双方都喝酒了,人多的那一方喝的比较多。

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丰台区太平桥路英派斯健身房店长,刘某、李某、王亮、王建平是我单位的健身和游泳教练,王亮也叫王某1。我看到刘某、李某、王某1、王建平会劝他们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同事于博、谷怀陆、王建平在丰台区太平桥“我还年轻”饭馆一层吃饭,后来发现其他同事在二层吃饭,我们就上楼一起拼桌吃饭喝酒。过程中,我们邻桌的四个男的说话声音很大,吵起来了,我就过去让他们小点声,对方也没说什么。后我就跟王亮去厕所了,我从厕所出来听见很大的争吵声,我就赶紧回到我们吃饭的地方,看到我们的人已经跟对方打起来了,王建平正在用拳头打对方一个岁数大的,谷怀陆打了对方一个较瘦的一个嘴巴,其他人也向对方冲要打对方的人,我就赶紧过去拉架,拦着我们的人让他们别打了。后来我听说于博把对方一个男的拽下楼了,我就赶紧下楼了,看见谷怀陆倒在饭馆门口,满脸是血,对方那个较瘦的也倒在旁边,王亮、李某正在踹那人。我以为是对方把谷怀陆打了,我也就过去踹了他上半身一二脚。这时我们的人都下楼了,我带着谷怀陆去医院了。

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同事胡志宇、刘超、李金娜、王亮一起在单位附近的“我还年轻”饭馆二层吃饭,过程中遇到同事于博、谷怀陆、刘某、王建平等人,我们九个人就一起吃饭。这时邻桌的四个人的说话声音很大,于博就过去让他们说话小点声。可是过了一会对方说话声音又大了,胡志宇就向那四名男子说让他们小点声,后来胡志宇就用扎啤杯扔过去,并向那四名男子冲过去。我和刘超就拦着胡志宇和谷怀陆,但是没有拦住胡志宇,胡志宇用扎啤杯打了一名年纪较大的男子头部,胡志宇的手也流血了。之后我和刘超将胡志宇拉住,于博拉着对方其中一名男子下楼了,后来刘超就下楼了,我和王亮一起下楼,楼上就剩下胡志宇和李金娜。我到饭馆门口时看到谷怀陆趴在地上,并且脸上有血,于博拽着那名被他拉下楼的男子,那名男子躺在地上。之后我们的人就踢这名男子,我也过去踢了他后背三脚。后来李金娜也下来了,踢了那名男子几脚,之后我们就散了,后来我听说当天晚上我们的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邻桌四名男子中有两名男子受伤了,一名男子的伤是胡志宇用扎啤杯打的,另外一名男子的伤是我们踹的。事后我才知道谷怀陆的伤是自己摔的。案发后我给了王亮家属一万元作为医药费,后来退给我4000元,后来我又向法院交了一万元赔偿款。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十多个我们俱乐部的教练在丰台区太平桥“我还年轻”饭馆二层吃饭。吃饭过程中我们都喝酒了,我喝多了。我记着我和同事刘某去厕所了,在厕所就听见外面吵起来了,我就出去了,看见我们的人跟对方一桌的人已经打起来了。我过去后开始还是拉架,后来酒劲儿上来了,我也动手打对方的人了。当时我已经晕了,喝断片了,后来的事儿记不清了,我记着自己回家睡觉了。

13、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柳某1的伤情中左枕骨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头皮裂伤致疤痕形成,其长度累计不足8.cm构成轻微伤。综上,经鉴定,柳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1外伤头皮裂伤1处,愈后疤痕长为2.0厘米,耳廓挫伤,左眼周挫伤,指甲脱落。经鉴定,张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4、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证明、急诊诊断证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伤情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柳某1、张某1,被告人胡志宇、谷怀陆,证人卢某等人在医院的就诊情况及其具体伤情,并有伤情照片佐证。其中被害人柳某1急诊诊断为外伤后头顶、枕部及左下颌疼痛、出血,多部位损伤,面部裂伤,颅骨骨折,头皮裂伤;被害人张某1急诊诊断为多部位损伤,甲剥离,皮肤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且张某1就诊时因他人挂号电力医院将急诊诊断证明中张某1名字写错为“张建彬”。

1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预审大队工作记录证明:2017年6月8日,民警分别对涉案人员刘某、王某1、李某三人取证,后决定对该三人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6月16日,民警对刘某、王某1、李某取保候审,后将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6、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证明: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金娜于2012年4月1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6月1日刑满释放。

17、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截图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一方通过陈德昕向收款人柳某1的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五万元。

18、视听资料证明:案发现场被告人胡志宇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柳某1、张某1的具体情况。

19、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胡志宇、李金娜、于博、刘超、谷怀陆、王建平具体的身份信息。

20、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云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破获经过及被告人胡志宇、李金娜、于博、刘超、谷怀陆、王建平到案的情况。

21、被告人胡志宇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1日0时许,我和我们同事谷怀陆、于博、李金娜、王建平、刘某、王亮、杜某、刘超、李某还有王建平的一个哥们来到丰台区太平桥我们还年轻饭店二层吃饭,大约1时许,我看到于博和邻桌的客人在嚷嚷,我就从餐座上起来看看怎么回事,我被刘超拉走了,没过几分钟他们又嚷嚷起来了,我就把外衣脱了,光着膀子推开刘超摔了个杯子,过去和对方打了起来,我一直打一个高个男子,因为当时人很多也乱,我先用拳打了那个高个子男子的脸,后来又被同事拉开,我又拿杯子,看到前面我的一群同事都围着他,我就摔了一个杯子,打在了那个高个男子的头部,我的手也被划破了,后来我到一个餐桌旁边,拿餐巾纸擦手,我看到一个大碗,我就又给那个高个子男子的后脑部一下,后来我看我们同事都走了,我就下楼了,出门后我看到谷怀陆躺在地上,我就问谁打的,我看到马路边上有个男子躺在地上,我就过去踹了两脚,我就和我女朋友李金娜在饭馆的路边上站着,后来警车就来了。

我不认识对方,我不知道为什么打那个高个子男子,看到同事打架我就上去打了。我身高1.73米,体态中等,后被有纹身,上身赤背,下穿黑色裤子,脚穿运动鞋。

22、被告人于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21日21时许开始,我和我的同事谷怀陆、胡志宇、王建平、王亮、刘某、杜某、刘超、李某还有胡志宇的女友李金娜以及王建平的一个哥们一共11个人,在太平桥“我们还年轻”饭馆二层吃饭。我们喝到大概22日1时左右,刘某和我们邻桌的人发生了一些争执,之后我们这方的人就过去要和邻桌的人发生冲突,我就将我们这方的人劝回来。过了大概10分钟,我们这方的人又和邻桌的人发生争执,我们这方的人就都冲过去了,其中胡志宇把外衣脱掉,光着上身冲过去,对方有一个戴眼镜的男子一直骂骂咧咧,我对这个戴眼镜的人说嘴巴放干净点,后来我们这方的人都冲过去,当时场面就很乱了。

我们中的一个人将那个戴眼镜的男子从座位上拽出来,我怕将这名戴眼镜的男子打坏了,就将戴眼镜的男子抢过来,并将这名戴眼镜的男子往门口拽。快到一层大厅的时候,我和这名戴眼镜的男子从楼梯上滑了下来,这名戴眼镜的男子就躺在地上不动,我就将这名戴眼镜男子拖出饭馆,放在马路边上。这时谷怀陆也跟着出来,并且摔倒饭馆门口外,我看到谷怀陆面向地趴着,面部都是血。我当时认为是对方的人打的谷怀陆,我就急了,用脚面踢了那名戴眼镜男子面部三脚,当时这名戴眼镜男子用手挡住他的面部。我怕踢坏这名戴眼镜男子,我还问他怎么样了。这时我们这方的人都出来了,他们看到谷怀陆满脸是血,也都认为是对方的人打的,所以也就过来打这名戴眼镜男子。之后我就扶起谷怀陆,并给我朋友周雄打电话,让他过来接我,我将谷怀陆放到饭馆西侧向南的红绿灯,我就回到饭馆,之后我就被带到派出所接受审查了。

和我们发生冲突的对方有四个男子,一名男子40岁左右,体瘦,165厘米左右,戴眼镜,短发,上穿深色外衣,下穿深色裤子,南方口音。一名男子,50岁左右,体态中等,有点谢顶,上穿格子上衣,下穿蓝色牛仔裤,南方口音;一名男子身穿白色西服,再有一名男子我一点印象都没有了。当时场面很大,具体谁动手了我不清楚。我在派出所接受审查的时候,看见对方那名50来岁,有点谢顶男子的头部受伤了。我们这方就是谷怀陆面部受伤和胡志宇受伤了。

我身高1.72米,体态偏胖,上穿黑色外衣,下穿灰色运动裤,脚穿运动鞋。

经辨认,于博指出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中背对镜头穿蓝灰色相间上衣的是谷怀陆,照片中间留半光头发型的男子是其本人,照片左下脚穿黑色带白色虎头图案上衣的是王亮,王亮身后带黑色帽子的是刘某,刘某身后穿灰色上衣的是李某,李某右侧穿黑色带花纹上衣带黑色帽子的是王建平,李某身后穿灰色上衣带白色帽子的是杜某,杜某右侧穿黑色带绿条上衣的是刘超,刘超右侧男子是胡志宇,照片左上角女子为李金娜,从背后抱住谷怀陆的男子其不认识,该男子是王建平的朋友。

23、被告人李金娜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1日晚9点多钟,下班后,我和男友胡志宇跟同事刘超、李某、孙树波、王亮、杜某去的太平桥附近的“我还年轻”饭馆吃饭。我们是在二层大厅吃的,之后在我们俱乐部当私人教练的几个同事来了,他们是在一层吃饭的,就跟我们并桌吃的。我们一直吃饭喝酒到22日凌晨1点多钟,当时我在桌上玩手机,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们桌上的人跟旁边一桌上的人吵起来,后来我们桌上的人过去就动手打对方的人,当时太乱了,我一看他们打起来,我就起身从桌上拿起扎啤杯,朝对方的桌子扔过去。扔了有三四个,都摔在对方桌子上了,没砸到人。之后我就回桌边坐下,他们打了一会就停了,我们就都下楼准备回去。我和男友胡志宇下楼出饭馆门,我看见对方一个男的躺在门口,我就上去踹了他屁股两下,之后我们就走了。

我男友胡志宇怎么打的对方我没注意,他打架的时候把上衣脱了。打架的对方有四个男的,岁数都比我们大,具体的特征记不清了。我就记着楼下躺地上那男的个不高、较瘦,别的记不清了。我们吃饭时就我一个女的,我上穿黑色帽衫,红色马甲,下穿黑色裤子。我男友胡志宇,上穿黑色T恤,半袖,下穿黑色裤子。私人教练谷怀陆上穿长袖,下穿迷彩裤。其他人我都记不清穿什么了。我就认识于博和谷怀陆,还有三个不知道叫什么,但他们都是我们俱乐部的私人教练。我现在挺后悔的,不应该跟他们一起打对方,我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

24、被告人谷怀陆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1日晚上9点多钟,我和同事于博、刘某、王建平下班后到丰台区太平桥附近的“我还年轻”饭馆吃饭,到10点多钟,看见单位其他几个同事也来那吃饭了,我们就坐一起吃了,有胡志宇、刘超、杜某、李金娜,还有两个不知道叫什么。之后我们就一起喝酒,我喝多了,之后发生什么事记不清了。等我清醒时,已经是22日凌晨3点左右了,当时我在医院看伤,我朋友张帅跟我在一起,我看完伤,因为我觉得自己是被别人打的,就去太平桥派出所报案了。

当时我上穿灰色的长袖,下穿迷彩裤。其他人都穿的是深色的衣服。我嘴上的伤后来民警让我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我才知道我嘴上的伤是我出饭馆门时自己没站稳摔在地上造成的。

25、被告人刘超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1日晚10点左右,我和同事胡志宇、孙树波、杜某、李金娜、李某共6个人下班后去丰台区太平桥附近的“我还年轻”饭馆吃饭,在那碰上同事谷怀陆、于博、刘某、王建平,好像还有一个王建平的朋友,我不认识,他们也在那吃饭,之后我们一起在饭馆二层大厅拼了一桌吃饭喝酒,一直到22日凌晨2点左右,我正在桌上聊天,我们的人跟邻桌的几个人吵起来了,具体谁我也没注意,我看见其他人都站起来奔那桌去了,我就赶紧站起来过去劝,我见胡志宇要过去打对方,还把自己的上衣脱了,我就过去推他,不让他过去打,但他还是拳打脚踢的打对方一个岁数较大的,当时我看见于博也在边上劝架,还把对方一个男的给拽楼下去了,在楼上打了一会就停手了,我们就陆续下楼了,在饭馆门外,我看见谷怀陆和对方一男的都趴在地上,于博在边上站着,我就上去把谷怀陆拉起来,看见他的嘴受伤了,我以为是倒在地上对方那男的打的,我就上去踹了那男的屁股一脚,其他人也上去踹那人,后来我就安排人把谷怀陆送医院去了。

我看见胡志宇打的那岁数较大的男的脖子上有血,不知道具体哪伤了,楼下推倒在地上那男的伤没伤我没注意。我没注意胡志宇当时手上有没有拿东西。我喝酒了,但我没喝多。谷怀陆肯定喝多了,其他人也都喝了。我上穿黑色衣服,下穿红色裤子。我们当中就李金娜是女的,她是胡志宇的女朋友,她当时干什么了没注意。我们当中胡志宇的手伤了,谷怀陆的嘴伤了。这事儿都是喝酒闹的,喝多了就打起来了。

26、被告人王建平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1日晚上,我和同事谷怀陆、胡志宇、李金娜、刘超、于博、刘某、王亮、杜某、李某下班后一起到太平桥附近的“我还年轻”饭馆吃饭,我还叫上朋友李佳伟了。我们在二楼大厅吃到22日凌晨1点左右,当时我们都喝多了,我也没注意怎么回事,我们的人跟另外一桌客人吵起来,我们就都过去了,但是于博在中间把我们劝开了,我们回到自己桌前,对方的人还是有点较劲,于博又跟对方吵起来,后来我们都过去了,控制不住了就打起来了。我过去打了对方一个岁数大的男的,他坐在座位上,我们好几个人对他拳打脚踢,我朋友李佳伟一直在劝我,之后我们就停了,我们就下楼了,在饭馆门口,我看见谷怀陆在地上趴着,对方一个男的也倒在那了,于博、王亮他们正在踢她,我过去把谷怀陆扶起来,之后我和刘某就打车走了。对方一共四个男的,他们的具体特征我记不清了。

具体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跟对方打架,当时喝多了,我看见我们的人都过去打了,我也就过去打对方了。我看见胡志宇、王亮也动手打这个岁数大的人了,也是拳打脚踢的,具体没看清。我们的人好像还动手打了对方一个较矮的男子,谁打了我没看清。后来于博把那个男的给拽楼下去了。那个矮个子倒在地上,于博、刘某、王亮、胡志宇都用脚踹那男的,李金娜好像也踹了对方一脚。我当天上穿黑色半袖,胸前有图案,下穿黑色裤子,戴以黑色阿迪达斯牌的帽子,我的两个胳膊上都有纹身,其他人基本上都穿深色的衣服,具体也记不清了;李金娜是女的,穿的什么也记不清了;我记着胡志宇打架时把上衣脱了。其他人都喝酒了,喝的不少。当天晚上我就知道我们的人去派出所了,第二天他们也没出来,我就没敢再回去上班,一直在外面的。2016年11月16日晚上,我在云岗南区一网吧上网时被抓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调解解决,被告人胡志宇、于博、李金娜、刘超、谷怀陆、王建平与王某1、李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共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1、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其中被告人胡志宇赔偿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被告人于博赔偿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被告人李金娜赔偿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谷怀陆赔偿人民币二万二千二百元,被告人刘超赔偿人民币二万二千二百元,被告人王建平赔偿人民币二万二千二百元,王某1赔偿人民币一万二千二百元,李某赔偿人民币一万二千二百元,刘某赔偿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柳某1、张某1均对被告人胡志宇、于博、李金娜、刘超、谷怀陆、王建平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被告人胡志宇、于博、李金娜、刘超、谷怀陆、王建平从轻处罚,并已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宇、于博、李金娜、刘超、谷怀陆、王建平无视国家法律,伙同王某1、刘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借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志宇、于博、刘超、谷怀陆、李金娜、王建平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胡志宇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本案发生负有过错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胡志宇一方与被害人柳某1、张某1在案发时同时在饭店吃饭,且系邻桌,被告人胡志宇一方因不满被害人柳某1等人聊天声音过大,酒后借故滋事将被被害人打伤,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故辩护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胡志宇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胡志宇持扎啤杯等殴打被害人柳某1头部,主要造成了柳某1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于博、李金娜、刘超、谷怀陆、王建平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柳某1、张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于博、李金娜、刘超、谷怀陆、王建平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志宇、于博、李金娜、刘超、王建平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得到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怀陆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得到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金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胡志宇、于博、刘超、谷怀陆、李金娜、王建平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志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于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三、被告人李金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

四、被告人刘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谷怀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王建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超

人民陪审员张惠玫

人民陪审员孙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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