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月饼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马上要到中秋节了,中秋月饼少不了,有些单位会专门采购一些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这其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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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进时
由于购进的月饼是用于内部福利,因此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外购的月饼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认证的情况下)
贷:银行存款/现金
2、发放时
外购的月饼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不属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的范围,无需视同销售。
账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也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外购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通常就是买入时的价格和税费。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认证的情况下)
1、在企业所得税上,外购用于福利的月饼,资产所有权属已由企业转变为员工个人,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收入额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由于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产生了会计和税务的差异。税务处理时,应同时按照月饼的公允价值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假设外购时候的月饼价格为100,000元(含税),即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增100,000元,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和第1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中,填写示范如下:
A105010表填好之后,会自动跳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行和13行,如下图:
你会发现,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正负相抵后,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无影响,有人就会说这样做没有意义了。
那你错了,猪哥告诉你,经过视同销售调整过后,扩大了本期收入金额,对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的列支上限是有影响的,这也是对企业有利的。
2、另外,发放的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最终是要作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不超过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月饼作为实物所得,是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按月饼价值(一般就是购买的价格)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在发放的次月的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即可。
但是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至于怎么操作,可以阅读猪哥的《端午节发粽子,别忘记交“粽子税”》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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