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立法应基于对耕保内涵的科学认识,抓住其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本质特征,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最严密的耕保法律体系。
★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把耕地放到更大的自然地理格局、区域生态系统层面予以考虑,坚持面积是基础、产能是核心、生态是根本,坚持系统观、整体观,统筹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建立农田质量与生态状况定期调查监测评价预警制度
强化科技支撑和部门协作,实现农田质量与生态问题的精准识别和预警。
★建立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占补平衡新机制
以更加简明、科学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反映耕地质量状况,补充耕地选址采取生态环境条件“一票否决制”,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核查与监管制度,确保区域耕地布局基本稳定,耕地产能和生态“双安全”。
★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提升制度
持续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以建设促保护。根据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编制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明确建设任务和布局,并逐级分解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
及时修复损毁耕地,及时治理退¨化和受污染耕地。加强现有耕地生态建设,完善生物缓冲带、防护林网、生态沟渠等绿色基础设施,维护地上地下生物多样性,维持耕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制定精细化耕地保护利用管理制度,建立耕地轮作休耕制度,鼓励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等,提升耕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耕地保护法律救济举措
法律不能止于“堵”,更应着眼于“疏”,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避免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沦为“空制度”“稻草人”。
(作者系自然资源部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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