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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再属于唯一的税前扣税凭证了!!

       很多人说到税前扣除凭证,想到的第一个肯定是发票,甚至还有很多人认为只有发票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其实并不是,发票不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中说明了发票不再是唯一的扣税凭证。

      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其取得的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扣除的各种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需满足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一、发票仍然是最重要的税收凭证

       办法第八条这一条是放宽了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发票仍然是最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这将减轻纳税人和会计的办税负担。

二、不同支出项目的凭证要求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税前扣除凭证需注意的几点要求

1、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3、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4、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我最近维修办公室门锁花了100,财务说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取得发票,那么如何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你修锁修了100元,由于在500元以下,由于在500元以下,因此既可以个人去税局大厅代开发票来入账并依法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摊贩出具的收据/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

注意:收据/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其实现在企业有很多支付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比如说上面的修理门锁,其实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除了这样零星支出之外,像下面这些也可以不开具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1、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附件:取得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取得征缴机关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等就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了。

2、企业平时支付职工的工资 

附件:完成个税申报的工资表、工资分配方案、考勤记录、付款证明等证实合理性的工资支出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3、企业过节发放职工的现金性福利 

附件:过节费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但是像下面这些支出需取得发票才可以扣除:

1.支付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利息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

2.单位车的ETC过路过桥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90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3.单位支付拍卖行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另外有些支出即使取得了有效凭证,但仍不能扣除。如: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扣除范围和定额标准的各项费用凭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期编辑:王臻怡

本期核稿: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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