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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公司法解释四明确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但若股东将股权赠与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现行法律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也直接导致审判实践中同案异判的局面,笔者以实务案例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分析。


一、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1. 宁国市大华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志诒、黄明江与徐璠、舒学辉、杨丽霞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审理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皖18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2017-06-28

裁判要旨:徐璠将持有的宁国大华公司4%的股权转让给舒学辉、杨丽霞,张志诒、黄明江享有优先购买权。然案涉转让系无偿转让,缺乏判断“同等条件”的基础。徐璠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与张志诒、黄明江交易对价,较为适宜。张志诒、黄明江虽对徐璠312万元的估价基本认可,但仅愿以40万元购买,可视为张志诒、黄明江无意购买案涉股权。因此,徐璠与舒学辉、杨丽霞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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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靖洪与姜波、沈阳倍盈科技有限公司、鞍山鑫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2015-10-21

裁判要旨:郭靖洪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股权赠与协议》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事实,郭靖洪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 聂晓庆与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建平股权转让纠纷

审理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1)濮中法民再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2011-08-09

裁判要旨:股权赠与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该赠与合同有效;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且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该赠与合同因其赠与标的已不存在而变的没有意义。因是赠与合同,接受赠与一方也不得要求拟赠与股权的股东损害赔偿;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最终所有权,公司的股东只要在不侵犯公司资本或者公司的其他法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对股权进行处分。

二、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1. 李明哲与陈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审理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苏0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2018-02-05

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股东将股权赠与股东以外的人是否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以及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和如何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没有规定。事实上,股权赠与因具有无偿的特性,故不同于股权转让,正因为其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也不存在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笔者认为:

在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理由如下:股东优先购买权以维护公司内部股东间信赖关系为首要目标,股权无偿赠与和股权有偿转让同样会引起新股东的加入,从“同等条件”中的转让价格来评断是否适用优先购买权,未能正确认识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且若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东可以利用赠与行为来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制度也将会被架空。另出于满足受赠人财产性需求的考虑,赠与股东完全可以在获得优先权股东支付的对价后,再将对价赠与受赠人。

笔者建议:

公司法授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特别约定的权利,为避免争端,建议在章程中约定是否允许股东进行股权赠与。若允许,须同时明确拟赠与股权对价的确定方式,如以评估价格、拍卖价格为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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