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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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一、“虚开”如何界定?界定虚开主要从
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购货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资金结算往来情况、纳税人是否故意隐匿事实真相等方面来判定;有时通过中间人完成出售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虚开”如何取证?
(一)、开票方所涉主要证据: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4、资金往来凭据。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8、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受票方所涉主要证据: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3、资金往来凭据。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三、“虚开”如何处罚?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发[1996]30号、法释[2002]30号的规定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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