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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法官告诉你 从校园欺凌案件中学到什么

治理校园欺凌需要树立法治思维并依法治教,综合发挥教育、行政和司法的作用,方能让戾气不再弥漫校园,让青春没有噩梦。为此,本刊推出治理校园欺凌专题文章,总结今年来人民法院反校园欺凌工作取得的成效,并邀请知名专家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刘某某、邬某某、贾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伙同杜某(女,15岁)、赵某某(女,15岁)、武某(女,16岁)、胡某某(女,16岁)、王某某(女,15岁)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洋馆北侧紫御府附近,采取扇耳光等方式,无故对被害人廉某某(女,15岁)进行殴打,并将部分殴打经过拍摄成视频上传至互联网,情节恶劣。刘某某、邬某某、贾某于2015年4月1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某、邬某某、贾某及赵某某、武某、胡某某、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廉某某人民币52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未成年被害人廉某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获得其谅解,在量刑时亦可酌予考虑,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判后,刘某某、邬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廉某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刘某某、邬某某、贾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某、邬某某、贾某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一审判决根据刘某某、邬某某、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考虑到相关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量刑适当,故上诉人刘某某、邬某某以及邬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邬某某的辩护人所述邬某某没有前科劣迹、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家庭、所受教育情况,不属于法定的从轻情节,亦不是可以减轻其罪责的理由,不予采纳。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延伸

本案属于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且因部分作案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而引发了社会对校园欺凌案件的普遍关注。事发后,海淀法院迅速指派担任涉案学校法制副校长的法官指导校方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审理期间,海淀法院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将寓教于审、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少年法庭特色工作融入审判全程。海淀法院邀请心理老师分别对三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与疏导,并根据评估结果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宣判前,结合北京高院拍摄的预防校园欺凌公益片,对被告人进行了生动而深刻的法庭教育,对家长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亲职教育。最终,结合具体案情,以寻衅滋事罪对三名取保候审的成年被告人予以逮捕并判处实刑,切实体现了宽容而不纵容的原则。北京法院网、新浪网等对宣判进行了网络图文直播,海淀法院在官方微博上就网友关心的问题由审判长进行逐一解答。

2016年11月23日,刘某某、邬某某、贾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现场

为贯彻落实《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各地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要求,海淀法院结合本案反映出的未成年学生法治教育方面的问题,于宣判后向海淀区教委发送“以此案为警示,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系列活动”的司法建议,表示愿与区教委形成合力,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发生在中小学生之间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得到初步遏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在开展道德法治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校园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统计显示,海淀法院审理的校园暴力犯罪,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且70%的案件为共同犯罪,犯罪主体集中在在校男性未成年学生,约20%存在较为恶劣的侮辱行为。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校园欺凌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自述上学期间也曾遭遇过校园欺凌,打人者也未受到任何惩罚。而被害人廉某某此前也曾召集他人去向对方“示威”。海淀法院总结以往审理的涉校园欺凌刑事案件的经验,结合辖区中小学众多的特殊区情,发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即已开展人民法院与校园法制共建的传统优势,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探索出以“法制校长”和“亲职教育”两项特色工作为抓手,建立与教委、学区、学校的联动机制,针对学生、家长、老师三类群体,分别开展普法教育、亲职教育、依法治校理念教育的“2+3+3”校园暴力预防机制。该预防机制,从事件发生即先期介入矛盾化解,从学校入手,避免事件升级;在审判过程中辅以特色教育工作,坚持“宽容但不纵容”的原则,该做法得到了涉事少年、监护人、学校的多方认可,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文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张莹)

钱某等7天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月×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女,17岁)与孙某(女)、周某(女)、郑某(女)、张某(女)、冯某(女)、沈某(女)及赵某(女,未满16周岁)等8人以被害人杨某说钱某坏话为由,经预谋将杨某约至公园,后带至宾馆,采取打耳光、脚踹、拽头发、表演色情节目等手段,对杨某进行殴打和侮辱,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自×月×日晚起,又将被害人杨某带至网吧、酒吧等地,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月×日晚,某酒吧老板见被害人脸上有伤,遂乘钱某等人不注意将其送往医院医治,杨某得以脱身。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孙某、周某、郑某、张某、冯某、沈某等采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除被告人沈某外其余6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钱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周某、郑某、张某、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教育意义

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外的校园欺凌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为在校学生(职业中专、大中专院校),因被告人钱某听说杨某说其坏话,即纠集7名同学对杨某进行侮辱和殴打,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4天4夜,性质非常严重,情节非常恶劣!在这4天4夜当中,被害人身体上遭受的伤痛和精神上受到的折磨,用什么样的文字都难以形容,被害人用多长时间才能走出惊恐屈辱的心理阴影,常人亦未能预知。本案8名参与者中,除1人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外,其余7人均被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判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无疑,他们淡忘掉这段经历,再次扬起人生之帆破浪前行也需要一定时日。而且,此案牵动被告人、被害人双方数十名近亲属,他们不得不放下手中的工作,四处奔走,为孩子们担惊受怕、寝食难安、备受煎熬。

这个案件留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父母应加强对孩子假期活动的监管。在放假期间,孩子们离开学校,回归家庭。由于缺乏老师监管,父母又忙于自己的工作,他们的自由度比在校期间大很多。如果父母的监管跟不上,放任孩子自由行动,就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数名被告人4天没有回家,完全处于无人监管的失控状态。如果父母能够实施有效监管,也许他们就没有机会参与犯罪。常言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纵使父母再忙,也不能忘了孩子,忘了把孩子带到世上应承担的责任。在假期中,父母要为孩子制定学习、生活计划,按照休闲、健康、学习、安全的原则,合理安排假期活动。父母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行踪、行为,时刻和孩子保持联系,并要求他们按时回家,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和死角,不给孩子留下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的机会。

2.要加强对孩子择友交友的教育。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生时期,孩子们不知道哪些人可交、哪些人不可交,他们完全凭天性选择朋友,难免误入歧途、荒废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青少年通常不知道怎么把握交友的尺度,判断朋友的好坏,不知道应当为朋友提供哪些帮助,有时糊里糊涂就成了别人违法犯罪的帮凶。因此,父母要多留意孩子身边的玩伴,通过孩子、学校和其他家长等渠道,多了解孩子玩伴的情况。对于品行好的玩伴要告诉孩子为什么可以和他们交往,对于品行不端的玩伴要教育孩子为什么不能和他们交往,使孩子逐渐明白择友的标准,学会独立自主地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学会判断什么人可交、什么事可做,防止因交友不慎走错路、做错事。

3.要加强对孩子基本行为规范的教育。人生在世经常与人交往,需要懂得与人交往的基本常识。如: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此案中,8名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挟持其4天4夜不能回家,严重超出与人交往的基本规范和一般认知。这种行为不仅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和惩罚,而且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批判。在与人交往方面,没有高深的道理,有的只是对生命的敬畏,对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的遵守。建议父母劳作之余,多跟孩子谈心,让孩子时刻感受到父母的温暖,教育孩子如何做人处事,知荣辱、思进取,善待他人,拒绝冷漠。

4.思想树人在青少年健康成长中具有重要作用。人在世上没有自然和社会知识不行,没有科学知识也不行,没有崇高理想、高尚品德更不行。不论一个人的知识多渊博,如果他思想不健康、态度不端正,在工作、生活、学习中不爱国、不尊老、不友善,那么他的知识对中华民族来说就等于零,甚至是负数。本案8名参与者年龄都不大,正是汲取营养、茁壮成长的好时节,却受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动辄纠集多人进行侮辱和殴打,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这种错误的行为方式,来源于灵魂深处的错误思想。他们没有找到自己的人生目标,不知道自己为什么活着及怎么活好,更不知道如何与同学友好相处,共同进步,以至于仅因听说被害人说其坏话,即纠集多人报复伤害。少年法庭应切实把思想树人作为少年审判的重要工作理念,在教育挽救失足孩子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中,大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人,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育人,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使他们在纷繁复杂、价值多元的社会中,永远不迷航不失足,永远与民族同命运,与祖国共奋进,与时代齐发展。

(文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张云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员 多甜甜)

侯某故意伤害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某、被害人谭某均为某职高机电班高二学生。2015年9月6日中午,班主任在教室发现谭某课桌上有香烟,予以没收并对谭某进行了批评。谭某怀疑系侯某将烟从书桌内拿出以致被老师发现,因而下午在校门外向侯某询问,侯某否认后,谭某用手掐住其脖子继续质问,侯某挣扎开后往学校方向跑,发现谭某仍在追赶自己,遂转身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谭某左胸一刀,谭某被刺后逃跑过程中倒地,随后因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侯某发现谭某倒地后,即返回学校电话告知父亲事情经过,并在校内等候直至公安机关到场。侯某当庭未作辩解,其父母于庭审后向被害人父母下跪,称“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侯某家境一般,其父母举债赔偿。

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人侯某未成年,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侯某及法定代理人未上诉。

成长背景

本案根据庭前社会调查、庭审和判后回访可知,侯某身体瘦弱,敏感寡言,其父母亦内向少言,在侯某童年被同学打哭时,只是劝其“躲着点儿”。侯某初一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其自述“可能因为不大合群”,故而持续受到同班体育生及其他不良行为学生的拳脚或言语欺侮,成绩逐渐下滑。期间侯某因父亲身体不好,不愿父母担心,回家前会特意遮掩挨打的痕迹;曾报告老师,老师批评过欺凌者后自己反而遭受更严重的打骂。侯某庭审后表示“告诉老师也没用,管不了,老师也害怕那些学生”;侯某曾试图自救,采取了锻炼身体并买武术书籍自学的措施,但并未奏效,后期侯某看到不良学生成群出现,就会出现“牙齿打战”的身体反应。升入职校后,需远离父母住校,侯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平时放在宿舍行李箱,在离开校园时会携带用于“防身”。案发当天被害人谭某掐住其脖子推倒在地时尚能克制,但逃跑时发现谭某仍紧追其后,感觉自己“不能无故受到欺负”,遂掏出刀具捅刺。在谭某倒地后,侯某返回学校致电其父,电话里陈述也是“有人欺负我,我把他捅了”。

典型意义

本案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所谓“法律意识淡薄”的学生因“琐事”而致的校园内激情犯罪,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亦较为简单,但究其实质,本案实际上是典型的校园欺凌受害者的“反击”行为,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原因,对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具有参考意义。

1.对具有“欺凌”性质的行为应有必要惩戒

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施暴者、被欺凌者、围观者甚至知情者都参与其中,无论是校方还是公权力机关对施暴者的处理结果,对每个人都是一次生命教育和尊严教育的契机,最终会影响每个参与人对规则和秩序的认知。所以,对利用生理或社交力量等不对称的优势实施的欺凌行为,应及时作出必要惩戒,重者应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轻者可记过、责令劳动和家长陪读等,一方面让施暴者以处罚后果反省自己行为的失当性,从中“有所悟”,另一方面让被欺凌者的权益得到维护,感到“有所护”,也为其他学生提供一个行为导引,行动“有所促”,共同成为构建社会良好秩序的一份子。司法体系主要通过对触犯刑法的欺凌者进行惩戒以达到教育和防范的目的,对于一般不良行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等加以防治,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管理机关和社会服务体系等全面发挥作用。

2.被欺凌者应当受到足够关注

一定程度上,侯某的犯罪行为更像是对早年间欺凌者的报复。侯某在起初曾向父母、老师寻找他力救济,亦通过自强试图私力救济,但父母没有及时和孩子一起维护权利,老师处置方式简单化都对侯某产生了“求助无门”的二次伤害,而试图自强以应对又没有奏效,应当说,侯某的心理创伤是叠加的,始终无人关注、无力修复。强烈的挫败感后,侯某被动接受了长期被欺凌的现实,安全感遭到持续破坏,以致侯某对来自同龄人的“欺侮”反应过度,在面对类似的情景时一触即发,从原来的受害者变成现在的施暴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所以,父母应当对子女情绪变化保持敏感,“识颜色,知喜怒”,应勤为关注是否存在情绪突然变化、衣服发饰学习用品等无故毁损、零用钱增加、厌学逃学等情况,并耐心探究真实原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疏导陪伴、依法维权、心理治疗等措施降低负面影响。学校应认真对待关于校园欺凌的投诉,及时阻止暴力进一步升级,耐心听取被欺凌者叙述,让其感受到“被关注”和“有希望”。

3.防治校园欺凌措施应“求精求细”

通常的校园欺凌事件,都会导致被欺凌学生不同程度的沮丧、惊惧、自卑等情绪,由此亦可能产生报复、自残、自杀甚至转而攻击更弱小者等次生问题。施暴者,实际上也应看作是家庭抚养和教育失当的受害者,深究下来其背后常伴有功能不全的家庭、缺乏认同和接受的学校、紧张疏远的人际关系和根深蒂固的生活恶习等。

学校应承担起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做到“谨慎处理、科学对待、长期防控”。首先,应设立应对校园欺凌的机制,并鼓励学生第一时间上报,与公安机关通气,并根据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置。其次,对有违规或不良行为的学生,应结合家庭抚养情况和心理状态进行矫正,包括对家长管教方式予以指导。对人格还未完全定型的青少年欺凌者,更需要“拉一把、扶一下”—老师可在他们擅长或喜欢的一些事项上给予必要的肯定和接纳,有利于使这些在校园内边缘化的学生获得一定程度的存在感,从而帮助对其行为问题的改善。若行为问题较严重,应建议家长为其寻找专门青少年心理辅导等。再次,学校对于被欺凌学生应耐心倾听诉求,配以心理辅导。最后,“养正于蒙”,及早对儿童开展生命和尊严教育、规则和底线教育、共情和感恩教育,为日后树立法治观念打下坚实基础。(文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高广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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