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14年6月5日发表在新浪博客的博文,因被引用,才找出看看,觉得仍有时效。原文如下。
以某市为例。
1. 处理能力严重不足
2011年,某市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的设计能力仅7000吨/日,末端处理垃圾能力缺口高达7000吨/日,现有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预计2015年前,目前运行的五大填埋场将相继填满封场。如无新设施建成投产,2014年以后将有1.11万吨/日的垃圾无处可去。
2.各种处理方式比例不协调
2011年,通过再生资源回收和生物转换处理的回收的资源量占垃圾产量的比率(物质利用率)为23%,焚烧处理量比率(热转换率)5.6%,填埋处置率71.4%,“原生生活垃圾”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的垃圾量的实际比例约为4:1:13,但目前原生生活垃圾组成的物质利用、热转换和填埋处置的理想比例约是10:3:2,由此可见各种处理方式的比例极不协调。
3.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不力
生活垃圾产量持续多年以4%-6%速率增大。2011年,全市(含乡镇农村地区)日产垃圾总量已接近1.8万吨/日,经再生资源回收后,需要末端处理(焚烧处理和填埋处置)的垃圾量仍有1.4万吨/日。垃圾分类知晓率高,但参与率与准确率低。各类垃圾分流不彻底,部分小微企业工业垃圾、家庭装修垃圾、小区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及电子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4.物质利用环节的缺失
虽然提倡可回收垃圾的物质利用,却忽视了其他垃圾的物质利用,致使其他垃圾越过物质利用环节,直接焚烧或填埋,不仅浪费其他垃圾的资源价值,增大焚烧填埋负担,而且降低垃圾处理的综合效益和增大垃圾处理的财政负担。其他垃圾具有一定的物质资源价值,可以通过适当的物理转换、化学转换予以实现。
5.收运作业市场化程度不高
我市垃圾收运主要由政府所属车队承担,市场化甚至企业化程度较低,基本上被当作一种政府任务而非经营性服务。这样做的本意是有效控制垃圾流向,立意没错,垃圾收运确是垃圾处理各个环节的链接主线,但这不排斥市场化、企业化运作。根据世界银行的分析结果,收运环节的市场化能力指数高达2.8(最高指数为3),远高于垃圾卫生处理环节的市场化能力指数1.8-2.0,说明垃圾收运完全可以市场化,实行企业化运作。
6.生产者的责任缺失
生产者在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垃圾回收利用等环节和方面应承担经济责任、信息责任、行为责任和赔偿责任,且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目前未鲜有落实。生产者既没有承担废旧产品回收的行为责任,也没有承担产品生命周期内全部或部分环境成本的经济责任,甚至连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环境影响的信息这样的基本责任也没有很好地承担。
7.垃圾处理主体与排放主体分离
当前垃圾处理不仅存在主体缺失问题,而且,还存在参与主体的时空关系紊乱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垃圾处理主体与排放主体完全分离,即不直接发生垃圾供求关系,也不直接发生服务供求及经济关系,导致处理费与排放费分离等现象,对处理流程的关联特征、开放性、经营特性和供求均衡特征产生负面影响。
8.政府与企业的对接缺少双向选择
市政府将垃圾末端处理委托给一家非专业企业经营;企业依据政府文件,表面上服从政府意愿,实际上无力做到,也无心去做。政府与企业的对接是一种拉郎配式的硬对接方式,缺少一种依靠市场竞争与双向选择的软对接模式,阻断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参与,客观上延误了末端处理设施的建设。
9.垃圾处理定价不合理
目前采用处理企业成本导向的实证定价法,缺少供求均衡为基础的行业定价法,价格混乱,一是各种处理方式的价格不能反映处理方式的替代优势或短板,二是没有考虑生态环境因素,致使生态环境恢复时间长且费用高的填埋处置价格偏低,三是没有再生资源回收与有机易腐垃圾生物转换的指导价格。此外,垃圾排放费征收标准与垃圾处理服务费毫无关联。现有定价法不能撬动垃圾综合处理。
10.规划不周
现有规划仅仅是垃圾处理规划,缺少垃圾治理和战略发展内容,缺少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供求均衡、社会自治、生态环境恢复等方面的规划和计划,导致现有政策和企业行为大多带有短期性和功利性,不能引导行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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