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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个人出租房屋缴纳广西个税计算新规已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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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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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网站发布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个人将广西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规定缴纳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网站发布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个人将广西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规定缴纳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

具体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现将个人出租房屋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将广西范围内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

五、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我个人出租房屋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广西房屋租赁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将广西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

《公告》第二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据实征收作了强调,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核定征收作了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的计算公式及税率作了强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

《公告》第五条对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问题作了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2021年1月1日

新闻助读

广西政府2017年2月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指出,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月租低于3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鼓励房地产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

《意见》引导和支持成立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除此之外,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规定免收登记费用。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月租低于3万元免收增值税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意见》明确,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广西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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