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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增多的成因与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和睦,社会才会稳定。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渐富裕起来的农民群众特别是男女青年的思想越来越活跃,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特点,最为明显的就是婚姻家庭纠纷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这极大地影响了农村的平安和谐,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对镇巴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现状有了初步的了解,剖析了镇巴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增多的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类型及成因

改革开放后,中国广大农村发生了极大变化,农村的男女青年走出学校,走出家乡,走出农村,背井离乡,成年在外走南闯北。常年的奔波劳碌,游离在外,见多识广,使他们的身心发生了深刻变化,思想观念更是发生了质的飞跃,他们过去那种小富即安,小进即满和固守婚姻家庭的思想观念一夜春风化雨,变得敢想敢干了,一些男女青年也冲破了家庭的束缚,地域的限制,自由恋爱,结成夫妻,这极大地改变了中国过去那种近亲结婚的格局,引发了新的人口迁徙,改变了人口结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一些人混得有出息了,乌鸦变成了凤凰。俗话说得好,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加上长期的两地分居,夫妻感情也日渐冷淡,原有的家庭婚姻已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农村婚姻家庭出现变故的几率越来越大,离婚率年年攀升。究其原因,其夫妻之间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感情基础薄弱型。一些青年男女片面认为《新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修改、实施都很宽松很人性化了,相互见面一有好感,既不对对方进行深入了解,也不顾及父母及亲友的劝阻,便一见钟情地走到了一起。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双方的个性及缺陷明显表露出来。“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等等就成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或提出离婚的理由。这一“闪婚”类型往往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通过调解,挥手告别的多,调解不成或判决不离的少。

(二)喜新厌旧型。在这一类型中,无论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婚,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原居住地条件恶劣,家庭比较贫穷。近年来,外出务工,拥有了财富,便扬眉吐气,对原配对象觉得有些“土气”,跟自己“门不当,户不对了”,宁可多给对方一些财物,将对方打发了事,根本不顾及对方当事人和孩子的感受。

(三)观念淡薄型。一是婚育观念淡薄。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规划,“有奶便是娘,有钱便有家”。一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无知女性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只要对方能使自己过得潇洒,跟谁在一起生活都行,哪怕是背着丈夫当“二奶”也在所不辞。一些玩世不恭的男子认为,自己有了钱,应当好好地享受一番,忘记了家中还有老人、妻子、儿女,在外灯红酒绿,花天酒地。二是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片面理解。在农村,“只要分居两年以上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了”这一说法极为普遍,“结婚自愿,离婚自由”被曲解成没有限制条件的了。非法同居、无效婚姻、重婚等等,不同程度的引发纠纷,甚至离婚。借婚索财、包办、买卖婚姻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埋下了婚姻纠纷隐患。

(四)寂寞难耐型。改革开放后的头几年,“留守女”较多。目前,一些中青年女性也不甘示弱,纷纷外出务工,“留守男”和举家外出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争着外出务工而发生家庭纠纷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目前,外出打工家庭有单一外出、双双外出、轮流外出三种情况,无论那一种,夫妻双方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天长日久,产生了婚外情或者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留守者”认为对方在外优哉游哉,自己则承担了家庭沉重的负担,心理失去平衡。举家外出者也是如此。被申请人或被告“不履行××职责,不尽家庭义务”就成了不甘清贫,难耐寂寞者提出离婚的借口。

(五)家庭暴力型。在这一类型中,从夫妻的性格上看,夫妻两个要么都是性情暴躁者,遇事都“刚”,很不冷静;要么都是性情孤僻者,遇事都“柔”,长期打“冷战”。这样有“刚”无“柔”,或有“柔”无“刚”,刚柔不济。前者疏导及时,化解及时,复合的多,分道的少,后者则不然,“冷战”一长,就破镜难圆了。从纠纷的来源上看,以家庭经济收支失衡、教育子女的方式不同引发的较多。

另外,由其他原因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也不少。主要有以下五中类型:

(一)财产纠纷型。农村男女青年结婚,不按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对婚前财产、彩礼和婚后财产权属关系没有具体约定,造成婚姻矛盾纠纷发生后,经常因财产分割引发冲突,常常是男女双方都不到法院进行诉讼,依法解决家庭婚姻纠纷,反而纠集族亲“重兵压境”,以“武力威胁”或“武力冲突”来解决问题。

(二)事实婚姻型。农村男女青年结婚,一部分达不到法定婚姻登记年龄,举行仪式后成为所谓的“事实婚姻”,婚后夫妻双方难以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给家庭婚姻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收受彩礼型。农村传统的封建婚姻彩礼观,至今影响着农村青年婚姻,有些偏远经济落后农村,彩礼居高不下,致使男女双方在婚前就因彩礼多少产生隔阂和矛盾,造成了有的女方家长为了彩礼而嫁女的畸形婚姻。

(四)家庭琐事纠纷型。由于现代年青人受社会教育缺乏,不能正确对待家庭婚姻,不懂得互相尊重对方,不能恰当处理婆媳关系、姑嫂关系、妯娌关系,不能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经常因家庭琐事引发家庭矛盾,造成家庭的不和谐。

(五)乡霸村痞强霸型。在农村的一些地方,一些乡村干部和乡霸村痞见本地妇女稍有姿色的,见其男人不在身边,就采用各种见不得人的手段,将其占为己有。记得去年网上有一则新闻:上级领导到某地检查工作,当地的一个村支书指着村子里的娃娃说:俺村有一半的娃子都是我的。还有一些人调侃乡村干部:村村都有丈母娘。这虽有些夸张,但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其事,因其引起的家庭纠纷也确实不少。一些新暴发的“土豪”和一些乡霸村痞更是肆无忌惮,把玩弄年轻妇女当做自己的本事,由此在农村造成了很多婚姻家庭纠纷。

二.解决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对策建议

以上十种婚姻家庭纠纷,有的是单独表现,有的交叉重叠。解除婚约关系和离婚案件的增多造成离异子女的增多,受害的是其他家庭成员,危害的是社会细胞,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平安和稳定。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加强新时期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产生大多因为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违背了法律的规范。《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宣传贯彻实施好《婚姻法》,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弘扬家庭美德,保障人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深入农村、社区和家庭开展法治知识讲座、放映法治电影、发放法治知识读物等活动,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与婚姻家庭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治宣传普及教育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法守法。同时,要把物质文明建设同法治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放在同等的位置,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二)正确运用《婚姻法》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查处违法犯罪的力度。《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是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重要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和婚姻管理机关要依照这些法律的规定,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关和实体关,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对违法婚姻依法制裁,严厉打击,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加大对“过错方”的追究力度,严厉查处重婚、通奸、强占别人妻女的不良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正常秩序,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做好思想工作,搞好排查和预防,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充分调动青年、妇联、计生等社会力量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在认真搞好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搞好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及时调处化解家庭矛盾纠纷,调早、调小、预防苗头性问题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婚姻纠纷,要区别不同类型,指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前去调处。在调处中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以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调解中要做到“四心”。一是对待调解要热心。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处于矛盾纠纷调解第一道防线,主动介入矛盾纠纷,热心开展调解工作,就可以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和避免矛盾激化,犹如扑救初起火灾,既省工,也省时,成本低,损失小。二是对待调解要细心。要认真细致听取婚姻家庭矛盾各方的意见,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对症下药。三是对待调解要耐心。要反复认真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多方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四是对待调解要有信心。要坚信自己能够做好每一起调解工作。另外,在婚姻家庭纠纷矛盾调处过程中,加入当事人可信赖的亲朋好友等“关系人员”,为案件调解的代理人;加入代表公平、公正的老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公证人员”,为调解案件的中间人和公正人,协助相关人员调处矛盾纠纷能取得良好效果。

(四)加强对镇村干部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干部的培训与轮训,使其虚心好学,成为通晓“百科”的“万金油”干部。在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矛盾中,往往不是单一的婚姻纠纷,而涉及诸如土地、赡养、继承、租赁、借贷、房产、宅基地、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商品买卖等民间纠纷,这些纠纷涉及到《民法》、《婚姻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如果基层干部不懂得相关法律知识,就无法对当事人的行为对错作出准确判断,无法对赔偿的范围、赔偿标准提出合法依据,无法对纠纷事实依法作出决断等,致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比如:调解宅基地纠纷要熟悉《民法》和《土地法》;调解医患纠纷案件,首先应查验医疗单位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黑诊所。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可以说调解案件就无从下手。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就必须学好同广大农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只有这样,调解起来才能得心应手。还有的纠纷解决不能简单依事就法论法,需要融合国法、天理(即道理)、人情(即人际关系),需要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需要符合地方的乡土规则。比如调解解除非法婚姻案件,要考虑彩礼分割问体。因此,调处矛盾纠纷既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又要了解当地风俗习惯,通晓法律百科知识。只有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融和了乡土规则,才能掌握调解工作要领,我们的调解工作才能“说得懂、说得通、说得服”。

(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妇委会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健康向上的集体活动。一是要定期组织“好媳妇、好婆婆、好儿子、好公公、好家庭”评选活动,把广大群众从扑克摊前、麻将桌上吸引过来,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营造美好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二是要组织培训适龄青年,熟悉和掌握一至两门劳动就业技术,努力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找到理想的工作,生活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要开办婚姻家庭学校,以案说法,对适龄青年进行培训教育。    

(六)对婚姻家庭纠纷弱势当事人及家暴受害者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一是对于身体暴力受害者,包括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威胁生命的行为,镇村人民政府和司法、民政机关一旦接到此类投诉咨询,要及时引导受害者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该报警的要及时报警,需要提供庇护保护的要及时联络相关部门予以提供。二是对于精神暴力受害者,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内心造成恐惧和思想压力,镇村人民政府和司法、民政机关要及时帮助受害当事人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如需法律帮助要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快捷的法律援助,使受害人尽快摆脱精神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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