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姐上周五推送了一篇:
【实务】一定要看的操作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实务(戳此链接可直接回顾)。
这篇操作指南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写的,公告的相关规定请查看:
【提醒】增值税申报有变化,留抵税额申报口径有调整!(戳此链接可直接回顾)。
操作指南推送后,有小伙伴马上指出了申报姐的错误:
当月留抵的进项税额是显示在增值税主表第20栏,而不是第13栏。
因此,今天申报姐跟大家道个歉,并重新强调一遍:
1、所有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都要当月填写(注意:一定都要填写!一定都要填写!一定都要填写!不要只填写抵扣的,把不能抵扣的留到后期填写),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5行。
数据自动翻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行,所以第2行是白色的,无法自己填写。
2、进项税额是否留抵,客户端会根据销售额自动计算在增值税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注意:不是由纳税人手工处理,不是自己这边填一部分,那边填一部分的)。
下一个申报期这笔金额会自动转入增值税主表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3、对于2016年11月份前(按季度申报是2016年第4季度前)有“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一起当作正常的留抵税额了,就是将挂在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的数,全部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系统自动转入,无需手工填写),这样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留抵税额一样,不分类的全额抵扣11月份所属期(2016年第4季度的)的全部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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