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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关账前税前扣除凭证自查及应对策略
税前扣除凭证不仅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多少,而且涉及到企业漏税、补税和处罚的风险,所以,为了使企业依法合理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年的年终关账前对企业自身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自查,发现其中的税收风险并及时进行处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肖太寿博士近期课程安排
时间地点
课题
2021年1月23-24日
杭州
社保入税新政下的建筑企业的社保、农民工个税的节约妙计、建筑劳务挂靠利润提取的财税法风险管控和新收入准则下的建筑合同账务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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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终关账前税前扣除凭证的四大自查要点
(一)自查要点一:核实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取得
1、相关的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自查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取得的自查要点
根据以上税法规定,在年终关账前自查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取得的自查要点如下:
第一,自查企业发生的支出对应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否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与企业收入有关的支出是否合理;
第二,自查企业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对应的内部凭证或内部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归集会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例如:会议费用的内部会计原始凭证是:载有地点、时间、参会对象的会议通知,签到记录,会议材料。工资凭证是: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条。
第三,暂未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第二年的5月31日之前)必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预提的员工工资是否实际发放,如果没有发放,务必在第二年的5月31前实际发放给员工。
(二)自查要点二:核实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完整、齐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查要点如下:
1、根据不同支出项目,核实对应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完整、齐全,不同支出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如下
第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 “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三,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五,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六,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核对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否齐备。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三)自查要点三:核实税前扣除凭证的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1、核实发票开具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相关章戳加盖是否齐全、正确。
2、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是否符合以下规定: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核实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是否准确填列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4、重点关注以下票面要素:
第一、“税率/征收率””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选择正确;
第二、“销货清单”“差额开票”“红字开具”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正确开具;
第三、“备注栏”是否填列完整,比如提供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等。
(四)自查要点四:核算发票开具与合同是否相匹配
1、自查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与发票上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清单上注明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是否一致;
2、自查材料、设备验货确认单上注明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与发票上载明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是否一致;
3、在建筑、房地产行业,自查工程造价清单或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清单上注明的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与采购合同、发票上注明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是否一致。
二、应对策略
(一)应对策略一:发现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及时要求对方补开、换开。
1、易不真实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已扣除的需要对成本费用进行转出。
2、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对方企业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 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特别提醒: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二)应度策略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收到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收到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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